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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爆炸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交通肇事罪

六、危险驾驶罪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十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十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十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十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十六、伪造货币罪

十七、持有、使用假币罪

 十八、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十九、高利转贷罪

二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十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二十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十三、洗钱罪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

二十五、贷款诈骗罪 

二十六、票据诈骗罪 

二十七、信用卡诈骗罪

二十八、保险诈骗罪 

二十九、逃税罪

三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三十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十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三十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十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十八、假冒专利罪

三十九、侵犯著作权罪

四十、侵犯商业秘密罪

四十一、串通投标罪

四十二、合同诈骗罪

四十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十四、非法经营罪

四十五、强迫交易罪

第三部分

侵犯人身权利罪

四十六、故意杀人罪

四十七、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十八、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

四十九、强奸罪

五十、强制猥亵、侮辱罪 

五十一、非法拘禁罪

五十二、绑架罪

五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五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五十六、诬告陷害罪

五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十八、刑讯逼供罪

第四部分

侵占财产罪

五十九、抢劫罪

六十、盗窃罪

六十一、诈骗罪(网络电信诈骗案 )

六十二、抢夺罪

六十三、职务侵占罪

六十四、挪用资金罪

六十五、敲诈勒索罪

六十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五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六十七、妨害公务罪

六十八、招摇撞骗罪

六十九、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七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七十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七十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七十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七十四、聚众斗殴罪七十五、寻衅滋事罪

七十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七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七十八、聚众淫乱罪

七十九、赌博罪

八十、开设赌场罪 

八十一、窝藏、包庇罪

八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八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八十四、非法行医罪

八十五、污染环境罪

八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

八十八、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八十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九十、组织、强迫、协助组织卖淫罪 

九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部分

贪污贿赂罪

九十二、贪污罪

九十三、挪用公款罪

九十四、受贿罪

九十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九十六、行贿罪

九十七、单位行贿罪

九十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七部分

渎职罪

九十九、滥用职权罪

一百、玩忽职守罪

一百零一、徇私枉法罪

一百零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百零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百零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以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放火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放火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放火手段;④预备放火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3)作案工具种类(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4)着火点的具体位置及着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5)放火时犯罪现场周围人和物的数量及位置。

(6)放火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衣着、体貌特征。

(7)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8)放火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9)放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着火点具体位置。

(2)火灾现场人和物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①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③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4)火灾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表现(①积极扑火;②及时报警;③任由火势蔓延,危害结果发生)。

(5)火灾造成的后果(①过火面积;②财物损毁及价值;③人员伤亡及数量)。

3.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

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

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

包括:

(1)起火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具体着火点及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

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涉案物品、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下落。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人员的证言(不作为方式放火的)。

包括:

(1)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

(2)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履职情况。

(3)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4)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物证

1.实物物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现场遗留物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燃烧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

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

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

包括:

(1)助燃物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

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起火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

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

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

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

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

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二、爆炸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爆炸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爆炸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爆炸手段;④预备爆炸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实施爆炸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

(3)作案工具种类(①爆炸物:

炸弹、地雷、手榴弹、手雷、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化学炸药等;②起爆器:

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③自制爆炸装置:

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④其他易燃易爆物;⑤遥控装置)。

(4)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作案工具的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5)作案手段(①直接安置、投郑爆炸物;②遥控爆炸;③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等高压设备发生爆炸;④点燃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爆炸等)。

(6)爆炸点的具体位置及爆炸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7)爆炸时犯罪现场周围人和物的数量及位置。

(8)爆炸时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10)爆炸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11)爆炸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3.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

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

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

包括:

(1)爆炸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具体爆炸点及爆炸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爆炸残留物、其他现场遗留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运输爆炸物及装置的车辆;②为联络犯罪使用的通讯设备)。

(5)现场遗留的毛发、爆炸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

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票据、出入库单据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

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

包括:

(1)爆炸物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爆炸现场)。

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爆炸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

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

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爆炸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

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

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

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投放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

(3)危险物质的种类(①毒害性物质:

砒霜、鼠药、氰化物、高毒农药等;②放射性物质:

镭、铀、钚、钫、钴等;③传染病病原体:

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等一类传染病病原体;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等二类传染病病原体;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等三类传染病病原体;④其他危险物质)、数量及状态(液体、气体、固体各种状态)。

(4)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5)作案手段(放入、放置、喷洒、投递等)。

(6)危险位置投放点的具体位置及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7)危险物质被投放后,可以接触到该危险物质的人群及物体。

(8)投放危险物质时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10)投放危险物质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11)投放危险物质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3.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投放;②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

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

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

包括:

(1)接触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危险物质的种类、状态、数量及下落。

(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物品等。

(3)未投放的危险物质、投放后危险物质的残留物、现场其他遗留物、附有危险物质的其他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运输危险物质及装置的车辆;②为联络犯罪使用的通讯设备等)。

(5)现场遗留的毛发、危险物质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

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其他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票据、出入库单据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

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

包括:

(1)危险物质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犯罪现场)。

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危险物质投放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

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

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

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

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

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犯罪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

(3)作案手段(①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②私设电网;③驾车撞人;④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干线上“碰瓷”;⑤制、输坏血、病毒血;⑥向人群开枪或投郑足以致人伤亡的物体;⑦其他危险方法)。

(4)作案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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