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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林长制制度文件汇编

1、***区林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2、***区区级林长工作制度(试行)

3、***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4、***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5、***区林长制办公室职责(试行)

6、***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7、林长制考核办法

 

 

***区林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根据《中共黄山市***区委黄山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制定区级林长制会议制度。

区级林长制会议制度,具体分为区级林长会议、区级林长例会和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林长办”)会议。

一、 区级林长会议

(一)主持及参会人员

区级林长会议由区级总林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总林长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参会人员:

总林长、副总林长、乡镇林长、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林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列席人员由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主要研究事项

1、研究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研究决定林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

3、总结上年度林长制工作,部署调度本年度工作,谋划下年度工作。

4、协调部署区域、部门之间实施林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重大问题。

5、需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召开

区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区林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初审,经区总林长审定。

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林长办承办。

(四)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经区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二、 区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

(一)主持及参会人员

区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由区级常务副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召集主持。

参会人员:

有关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区林长办负责人。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主要研究事项

    1、研究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林业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

2、落实区级林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实施林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中的问题,调度推进林长制的重点工作。

4、协调处理实施林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召开

区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经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决定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区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由区林长办拟定会议方案,呈常务副总林长审定。

会务工作由区林长办承办。

(四)会议纪要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林长办拟定,经常务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三、 区林长办会议

(一)会议主持及参会人员

区林长办会议由区林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

参会人员:

区林长制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研究事项

1、贯彻落实区级林长会议、区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的工作部署。

2、协调调度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审议提请区级林长会议、区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林长办确定。

(三)会议召开

区林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四)会议纪要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林长办拟定,经区林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区区级林长工作制度(试行)

为明确林长工作职责,根据《中共黄山市***区委黄山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林长工作职责。

(一)总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林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责任。

(二)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负责组织全区开展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优化提升森林质量、发展绿色富民产业、预防治理森林灾害、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林长制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林长和相关责任单位。

(四)督促下级林长对所辖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

(五)检查、监督下级林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推进滞后的下级林长及相关部门进行约谈。

二、常务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做好林长制的组织、协调及调度工作,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副总林长督查指导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指导、协调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林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三、副总林长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所负责区域林长制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并向总林长报告所负责区域内林长制工作情况。

 

 

 

***区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加强全区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共黄山市***区委黄山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主体

分为区级林长督察、区林长办督察。

二、督查对象

各乡镇和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

三、督察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情况。

2、实施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3、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四、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

区级林长督察按程序由总林长签发“督办函”,区林长办督察由常务副总林长签发“督办函”。

督办函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林长办协调。

(三)督察反馈。

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警示约谈。

(四)立卷归档。

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查结果运用

区林长办结合工作通报制度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作为对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

 

 

***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林长制工作成效,根据《中共黄山市***区委黄山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 总体要求

区林长办建立林长信息简报、信息专报、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四种制度。

区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林长办应报送本部门、本地区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信息,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

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

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

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林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二、建立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制度

区级林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林长办应将重要、紧急的林长制相关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林长办,区林长办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对重要信息、重大问题编辑《信息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林长办主任签发。

呈送范围: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级各总林长及相关负责同志。

区林长办对其它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后,编辑《信息简报》,由区林长办主任签发,抄送各相关单位。

抄送范围: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级各总林长、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 建议信息共享制度

    1、利用区政府政务信息、区林业局“***区林业信息网”平台开辟林长制专栏,发布林长制工作信息,实行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的基本信息共享。

2、区林长办负责对区级林长制网络平台信息发布进行审核,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四、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区林长办对全区林长制推进情况实行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区级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对区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清理。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区林长办承办区级林长制工作通报,负责对通报内容审核,一般事项由林长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需由区级总林长签发。

2、工作通报在***区林业信息网以林长制专栏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区林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

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4、区林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责任单位和乡镇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区林长制办公室职责(试行)

一、承担区级林长制日常工作。

二、督办落实区级林长会议和区级林长例会的工作部署。

三、承办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和副总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林长制会议、督察、考核、信息公开等制度和办法。

五、负责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日常督办检查,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问效。

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林长制综合性考核等工作,定期通报林长制工作。

六、承担林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订林长制年度工作计划、林长制总结和上报工作、相关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林长制工作宣传报道、林长制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与统计、制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

九、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护林员行为,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专职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负责生态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生态护林员队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安排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区聘生态护林员原则上按照每个行政村1名配备,其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有重点公益林、重点商品林的重点林区行政村可酌情增加职数;乡镇自聘生态护林员由各乡镇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配备。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

(一)生态护林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能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如身体健康,工作热情、负责可适当延长年龄);

3.生态护林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5.生态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在职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不得兼职或选聘为生态护林员);

6.生态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生态护林员。

(二)生态护林员聘用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两委推荐,乡(镇)审查拟定后,在乡(镇)、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按规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统一发放生态护林员工作证,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

聘用情况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每次聘用期限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

对工作不负责或者不适应此项工作的,或者有本管理制度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可由原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聘。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林木采伐(挖)、林地占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认识,强化全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防火期要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发现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滥采矿行为以及不执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生态护林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四)发现森林火情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参与组织扑救;

(五)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普查、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责任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并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枯死松树取样、清理等工作;

(六)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七)负责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八)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和调查监测工作;

(九)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GPS定位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要全天候开机,自觉接受和服从林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生态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条  各乡(镇)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制定生态护林员绩效考核办法。

负责对生态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奖惩及是否优先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工资、解聘等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又不整改者;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报告,造成疫情扩散或社会不良影响者。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聘任期间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林长制考核办法 

  为有效落实林长制,明确林长工作职责,强化林长责任意识,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各林长制成员单位。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区林长办负责组织。

四、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体系及制度等建立与运行情况;

2.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推进与质量等情况;

3.问题交办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宣传报道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5.工作资料收集与整理情况;

6.职能工作落实、督查指导等情况;

7.特色亮点与机制创新。

五、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乡镇、各林长制成员单位参照考核评分细则标准自评并形成报告,于年底前报区林长制办公室。

  

(二)核查。

区林长办负责对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考核材料进行核查,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评分。

六、结果运用

终审评审后,审定结果将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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