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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docx

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1〕39号)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时发现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品种:

各类儿童(婴儿)化妆品。

(二)重点单位:

全县化妆品经营企业、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超市、儿童洗护(洗浴)中心以及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三)重点内容:

儿童化妆品的合法性、索证索票、台账管理、产品质量,以及产品标签是否有违法宣称医疗作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化妆品、是否经营国家药监局公布的不合格或者假冒婴幼儿化妆品、是否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检查内容

(一)严查化妆品合法性。

检查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普通化妆品是否通过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二)严查化妆品标签标识。

检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

(三)严查进货查验制度落实。

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产品的合法性资料以及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资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四)严查产品宣传情况。

检查所经营的儿童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4月15日)。

药械科及各所在各自监管范围内,组织对辖区内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5月31日)。

深入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工作,对各类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覆盖培训,使经营者知法、守法;组织各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核实经营产品的合法性,产品质量安全性和购销台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儿童化妆品追溯体系;同时做好问题整改,确保依法依规经营。

(三)执法检查阶段(6月1日-8月31日)。

结合摸底调查、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自查自纠及监督抽样等工作,加大儿童类化妆品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单位和场所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规范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积极拓宽案件来源线索,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抽检不合格产品以及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儿童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9月15日)。

要对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潜在性、苗头性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提出化解消除整治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儿童化妆品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把保证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要结合本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工作,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要认真组织40批次儿童化妆品抽样工作,切实履行抽样检查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国抽任务。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四)扎实做好总结,及时进行上报。

各所要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存在问题、提炼工作经验和做法,并于2021年9月13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县局药械科。

附件:

1.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

 2.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

附件1:

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数量

基本情况

儿童化妆品注册人

儿童化妆品备案人

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

已备案儿童化妆品

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

抽检情况

监督检查

备案后监督检查化妆品

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

检查母婴用品专卖店

检查商场

检查其他化妆品经营者

发现问题产品

监督抽检

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

生产环节抽检化妆品(件)

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件)

经营环节抽检化妆品(件)

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件)

案件查处

情况

处罚单位

吊销化妆品行政许可证件案件

责令停产停业案件

罚没款总金额

处罚到人

处罚到人案件

对责任人罚款总金额

对责任人从业禁止案件

移送公安

案件情况

移送案件

刑事立案

附件2:

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管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我区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国产(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批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包括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九项;需要时标准安全警告用语、使用说明、储存条件;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并核对是否与索取的证照内容相一致。

四、应建立购货台帐和销售台帐。

购销台帐需记录的内容包括: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购进/销售价格、购货/销售日期等信息。

五、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八不准):

未获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套号冒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

六、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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