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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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县委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对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低收入户、易返贫监测户、移民户、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作用,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界定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
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
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社会经济调查、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和移民社区服务人员。
二、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安置具有***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长期失业人员;
5.2019年(含2019年)之前毕业,35周岁以下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员;
7.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8.劳务移民,失地农民,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农民;
9.复员退伍军人;
10.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
2.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且于2021年5月31日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3.此前享受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及聘用后未按时报到上班自动放弃的;
4.家庭成员已有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一户中不得有两人享受公益性岗位);
5.具有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或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确因工作需要、收入低等特殊原因,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脱贫不稳定户、边缘低收入户、易返贫监测户人员;
2.生态移民低收入户人员;
3.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
2.具有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的;
3.家庭成员已有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一户中不得有两人享受公益性岗位);
4.长期在外出务工的;
5.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财政供养人员。
三、岗位数量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140人(其中,区人社厅90人,县开发移民50人,移民指标分配见附件3),包括市监局4人,审批服务局7人,劳动执法局3人,白阳镇1人,住建局30人,民政局50人,各部门(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的社会公共服务及后勤服务人员45人。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894人(其中,区人社厅144人,县开发750人,100名移民指标分配见附件4),包括村两委(含社区)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环境道路保洁员、河(渠)道维护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等718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162人(每个村(居委会)各1人),社会经济调查队14人。
社会经济调查员由主管部门管理使用;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环境道路保洁员、河(渠)道维护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由乡镇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由就创中心管理使用。
四、岗位期限及工资和社会保险
(一)岗位期限
1.城镇公益性岗位:
(1)公共服务人员、环卫工等岗位安置期限为3年。
服务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续聘,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申请解决。
(2)民政局网格员岗位安置期限为1年。
2.乡村公益性岗位:
安置期限为1年。
(二)工资及社会保险
1.城镇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参照现行财政聘用相关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具体见附件1),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岗位待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人/月),年度所需资金252.14万元(含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类岗位工资补差部分20.88万元(以后2年度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民政局50名公益性岗位(移民安置点网格员)工资及社会保险140.08万元,由扶贫办、财政局统筹涉农整合资金或闽宁协作发展资金解决。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2.乡村公益性岗位工资996元/人/月(详见附件2),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不高于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中的144人工资和意外伤害险174.7万元,由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剩余18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及村两委(含社区)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环境道路保洁员、河(渠)道维护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社会经济调查员等750人工资和意外伤害险909.9万元,由扶贫办、财政局统筹涉农整合资金或闽宁协作发展资金解决。
五、招聘及申报程序
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发布招聘公告,确定人员名单并进行初审,报县扶贫办、残联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上岗,并报人社局(就创中心)、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拨付
1.城镇公益性岗位(不含网格员)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就创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局审批后拨付到就创中心,由就创中心按照规定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民政局50名移民安置点网格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到民政局,由民政局按照规定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2.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由人社部门按照分配指标核算工资总额,财政部门复审后安排到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发放至本人“一卡通”账户。
七、岗位管理
(一)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严格进行岗位实名制登记,做好日常管理和考勤,根据考核情况按月足额发放人员工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报县就创中心备案。
用人单位应从聘用之日起,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
各乡镇在安置农村公益性岗位时严禁优亲厚友安置人情岗,严禁安置长期外出人员等。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依法解除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依法解除服务协议的人员向就创中心报告,出现空岗时严禁替岗、换人。
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人社部门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资金落实、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做好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移民户等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劳动能力审核工作,市监局负责对公益性岗位申报人员是否注册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效落实,规范管理,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增收。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本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人员日常监管。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实行月考核制度,定期对人员履职、待遇享受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市监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时解聘,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工资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将购买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管理制度、拟安置人员名册于2021年5月底前报县就创中心备案。
附件:
1.***县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需求统计表
2.***县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表
3.***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备样表
—10—
附件1
***县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需求统计表
序号
用人单位
岗位
人数
工资标准(元/月)
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元/月)
财政补差标准(元/月)
涉农整合资金或闽宁协作资金补助标准
(元/月)
年度工资总额(元)
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元)
涉农整合资金或闽宁协作资金(元)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单位缴纳部分)
备注
养老
(元)
医疗
(元)
工伤
(元)
失业(元)
保险费
合计
1
劳动
执法局
公共服务人员
3
2200
1480
720
79200
53280
25920
19336
10635
193
604
30769
自治区购买岗位,就业专项资金按标准补助,县财政补差。
2
市监局
4
2200
1480
720
105600
71040
34560
25782
14180
258
806
41025
3
审批
服务局
公共服务人员及引导员
7
2200
1480
720
184800
124320
60480
45118
24815
451
1410
71794
4
白阳镇
就失业服务人员
1
2200
1480
720
26400
17760
8640
6445
3545
64
201
10256
5
部门、单位、公共服务机构
社会公共服务及社区后勤服务人员
45
1480
1480
799200
799200
290045
159525
2900
9064
461534
6
住建局
环卫工
30
1700
1480
220
612000
532800
79200
193363
106349
1934
6043
307689
7
民政局
网格员
50
1480
1480
888000
888000
322272
177250
3223
10071
512816
涉农整合资金或闽宁协作资金
合计
140
2695200
1598400
1096800
902361
496299
9023
28199
1435883
注:
1.社会保险费按照自治区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357元)测算,单位缴纳部分合计均为10256元/年/人;
2.人员年度最低工资总额(1480元/人)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计252.14万元,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3.县财政承担部分为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总额20.88万元;
4.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或闽宁协作资金总额140.08万元。
附件2
***县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表
序号
单位
岗位
指标(人)
月工资标准
(元)
年度工资总额(元)
年度就业专项
补助(元)
涉农整合资金
或闽宁协作资金(元)
意外伤害险
(元)
备注
1
白阳镇
村两委(含社区)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环境道路保洁员、河(渠)道维护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
100(协理员22)
996
1195200
262944
932256
18000
人员工资和意外伤害险从涉农资金或闽宁协作资金中列支909.9万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174.7万元,共计1084.6万元
2
古城镇
115(移民23、协理员20)
996
1374480
239040
1135440
20700
3
王洼镇
113(协理员21)
996
1350576
250992
1099584
20340
4
新集乡
112(协理员20、移民15)
996
1338624
239040
1099584
20160
5
城阳乡
54(协理员10、移民20)
996
645408
119520
525888
9720
6
草庙乡
78(协理员14、移民18)
996
932256
167328
764928
14040
7
冯庄乡
61(协理员11)
996
729072
131472
597600
10980
8
小岔乡
39(协理员7、移民5)
996
466128
83664
382464
7020
9
罗洼乡
39(协理员7)
996
466128
83664
382464
7020
10
红河镇
68(协理员12、移民7)
996
812736
143424
669312
12240
11
孟塬乡
62(协理员11、移民12)
996
741024
741024
11160
12
交岔乡
39(协理员7)
996
466128
466128
7020
13
社会经济调查队
调查员
14
996
167328
167328
2520
合计
894
10685088
1721088
8964000
160920
附件3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备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
安置类型
岗位
家庭住址
安置时间
联系电话
备注
注:
1.安置类型: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低收入户、监测易返贫户、移民户和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岗位:
村两委(含社区)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环境道路保洁员、河(渠)道维护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社会经济调查员;
3.家庭住址:
**乡(镇)**村**组(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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