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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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化“一处跑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x年底,坚决取消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事务服务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证明,打造“无证明城市”,实现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办事,无需提交需要自己跑腿开具证明材料目标。

落实“七个一律”原则,即: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代替的一律取消(不包括司法文书);能够通过数据共享、部门协助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保留清单以外的一律取消。

大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释放市场活力,优化干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满意度,逐步实现“无证明城市”创建目标。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清理原则。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全面细致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证明事项,真正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最大限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形成保留和取消两份证明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2、服务优先原则。

以满足群众需求和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困扰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把该减的减下去,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平稳有序原则。

从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入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陆续扩大清单范围,直至全面建成“无证明城市”,确保积极稳妥、依法有序、风险总体可控。

4、明责追责原则。

对清理后依法实施的证明事项,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及时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依规实施。

建立问责机制,对违规索要证明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安排部署(202x年9月15日前)。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成立打造“无证明城市”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工作方案要向“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市上将适时召开“无证明城市”创建业务培训会。

2、摸清底数,登记造册(202x年9月25日前)。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确定专人从权责清单入手,全面梳理本单位、本系统在行政审批和政务、事务服务过程中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即群众或市场主体未持有、由市内职能部门开具、针对特定事项的具有举证意义的盖章类材料,不包括群众和法人自己持有的各类证照、审核材料以及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和诉讼证据。

对以上证明材料逐个进行填表登记(附件4),做到种类数量清、底子明,为汇总审查制定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奠定基础。

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共服务企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3、合法审查,形成清单(202x年10月25日前)。

此阶段分三个环节操作实施:

(1)内部汇总审核(202x年9月30日前)。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对本部门、本系统摸底梳理出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内部审核。

按照“七个一律”要求,自行提出保留或取消的清理意见建议,填写《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附件4)。

建议保留的,应当提供证明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无相关依据也应当予以说明,确保“压干榨尽”。

(2)职能部门合法性审查(202x年10月25日前)。

各单位初步形成本部门、本系统系统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连同附件4一并报送至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政策性审核。

审查过程是清理证明事项关键环节的,审查部门应与有关单位按照“七个一律”原则充分沟通,依法依规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形成《市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市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保留清单以内的证明材料,实施相关办理事项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提出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核查措施或渠道。

(3)广泛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审定(202x年10月30日前)。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和企业及社会各界对“两个清单”的意见,特别要重点征求在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中未涉及到、但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的证明事项,对“两个清单”再次进行补充完善,提交市“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4、政府研究,公布实施(202x年11月10日前)。

市“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将《市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和《市证明材料保留清单》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市政府网站和融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正式实行。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做到企业和群众办事“清单之外无证明”,实现“无证明城市”创建目标。

此次清理前,市政府已清理并向社会分四批公布的172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驻玉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和驻玉单位第三批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和驻玉单位第四批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号)〕目录继续实行,不再列入此次取消清单内。

建立《市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市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检索”小程序,将所有保留证明事项(以市政府公布数量为准)和取消证明事项(包括前四批已公布的172项)纳入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资料库,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取消清单资料库作为办事群众举报投诉的依据,接受全面监督。

四、工作措施

1、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备案、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符合以上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在前两批市政府公布的27项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力度,争取再申报一批告知承诺证明事项。

对涉及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可核验的证明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进行再造,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时限,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

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7)。

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证明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虚假承诺责任等;书面承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2、加强核查配合。

依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02x年10月30日前抽调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证明事项核验专班,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单位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部门间证明事项协查、反馈请求单(附件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附件8)、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附件9)等工作文书,并探索运用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陇政钉”和其他政务办公系统开展即时核查,完成信息核查与反馈工作。

3、加快数据共享。

继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市一体化、整合式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形成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可用的数据集,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变“群众跑腿”为“数据共享”,彻底消灭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出现各种无效“跑腿”证明。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发改局牵头,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局、金融办、中行支行等相关单位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企业和办事群众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对于严重失信,不适宜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个人和企业,要及时公布或向相关单位推送数据。

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对失信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机制。

已公布取消的证明材料或保留清单中已经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材料不得违规向当事人索要,否则当事人可向行政服务中心“找茬办”或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室举报投诉(举报电话:

  ),由受理部门查明事实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责令被通报单位限期整改。

未限期整改的,由受理部门发出“投诉举报事项转办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由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统筹推进。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主体作用,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股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打造“无证明城市”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做好本单位证明事项的清理。

2、形成工作合力。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推动“无证明城市”创建与活力网格有效衔接。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活力网格”系统,开发“代办”板块,由网格员担任证明事项采集代办员、实地核验员、守法监督员,参与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证明事项采集代办、实地核验、违法线索反馈等工作,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信息互通、代办处理互认,构建出一张市域全覆盖、响应无延时、解决无盲区的智慧服务网。

3、建立长效机制。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通过加强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动政府监管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设定依据取消或数据实现互联互通等应当取消证明事项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向“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取消证明材料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

4、压实工作责任。

“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指导,对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督查。

要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5、加强督促检查。

各园区、乡镇、街道、部门要切实把打造“无证明城市”作为改进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进行全力推进。

建立证明事项限时核验管理制度,将核验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评中,并指派专人严格监督相关窗口业务按“无证明”流程办理,监督限时核验工作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核验的单位进行扣分处理,并予以公示。

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重点指标进行从严考核。

附:

1、市“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无证明城市”创建任务分解清单

    3、市“无证明城市”创建联络人员名单

    4、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

    5、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相关数据统计表

    6、部门间证明事项协查请求、反馈模板

      7、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8、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

    9、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10、市“无证明城市”创建事务问答

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实务问答

一、什么是“无证明城市”?

《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中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通过数据共享、部门协助、当事人承诺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申请人提交的办事方式。

二、为什么要创建“无证明城市”?

实践中,存在不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让群众和企业在办事过程中为毫无必要的事情而不断跑腿,既增添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度,又损害政府形象。

创建“无证明城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现实需要,是提高我市公共治理能力,对外展现文明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需要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共享数据打通信息孤岛,切实做到让群众少跑,从“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不断推进,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无证明城市”是否意味着群众和市场主体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无证明城市”创建完成后,在全市范围《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内的证明事项无需提交,通过部门间协查、数据共享、个人承诺等方式代替,即在这两张清单内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无需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四、“无证明城市”创建后,各部门(单位)是否都不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否。

为了方便群众,群众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

五、《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所指的证明材料定义是什么?

实施方案里的证明材料是指群众和市场主体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六、是否所有的证明材料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不包括:

(1)各类证照等自证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等;

(2)审核材料,如申请补助审批表、施工审批表等;(3)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如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4)诉讼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举证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

七、“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实例

如提供三次就业未成功的证明,办理离婚时需要提交自己为正常人的证明,申请人已提交户籍簿、结婚证、低保证,仍被要求出具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低收入证明。

现实中一些案例可供参考:

1、陈先生一家准备出境游,按要求将其母亲作为紧急联络人,但被告知需提供“他母亲是他母亲”的书面证明。

2、一市民的车辆在大风中被树木刮倒,理赔时被告知需开具“风力气象证明”。

3、应聘保安、内勤等工作要求出具品行端正证明。

八、部门、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是否应当取消?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应当一律取消。

九、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服务单位(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是否属于清理范围?

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服务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均属于清理范围。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由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材料是否应当取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由本人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可以不取消,但如果与所办理事项没有关联,应当予以取消。

十一、证明材料的梳理由谁组织?

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其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举证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确定清理范围。

市政府办事事项证明材料梳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梳理。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服务企业开展事项梳理工作。

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开展事项梳理工作。

十二、如何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法有规定无需提交”的“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原则?

法无规定一律取消,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最大程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

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即在取消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助、当事人承诺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群众和企业提交证明材料的工作目标。

根据上述原则,在梳理过程中,首先审查该证明事项有无法律法规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要一律取消。

具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施部门要明确选择信息共享、部门协助、当事人承诺等替代方式予以核查。

十三、替代方式中的“信息共享、部门协助、当事人承诺”该如何选择?

在替代方式选择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承诺是首选,信息共享是其次,部门协查是兜底。

十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是有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证明事项是否纳入梳理范围?

证明事项的设定不管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只有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依据的证明事项,都要纳入梳理范围。

十五、各单位(乡镇、村居、社区)在梳理填报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存在证明材料名称表述不规范、设定依据引用不完整、出具证明的部门不明确等问题。

各单位(乡镇、村居、社区)在正式上报梳理结果时要严格按照《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准确表述证明材料名称,明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以及完整引用设定该证明事项的法律依据,并提出清理意见。

对取消之外的证明事项,均需明确替代方式,确无任何替代方式应当详细说明具体理由。

十六、部门(单位)设定的公共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涉及项目办理的证明事项是否一律取消?

如果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公共服务项目没有必然联系,应当取消;如果确有联系又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保留,但要提出替代核查的方式。

十七、“无证明城市”是否意味着群众和市场主体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无证明城市”创建完成后,在全市范围《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内的证明事项无需提交,即在这两张清单内,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无需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但由我市初审报上级办理的事项,上级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群众和市场主体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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