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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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微企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企村是指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农业经营机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发展特色效益产业和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
第三条 区级微企村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工商部门负责总体协调指挥,区工商部门组织区微企评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微企村方可申报区级微企村,且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足地域特色,属于粮油、生猪、蔬菜三大传统产业,草食牲畜、调味品、柑橘、生态渔业、中药材五大重点产业,特色果业、优质禽蜂、林业产业三大区域特色产业,茶叶和蚕丝等特色效益农业或其他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林下经济,鼓励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产业;
(二)全村发展微型企业20户以上且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微型企业相关行业规模标准,或全村微型企业带动的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三)微企村应有规范的发展模式,可以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微企”“龙头企业+村委+微企”或其他发展模式,实行村企联建;
(四)微企村设立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创业指导站在街镇监督下,在区工商部门指导下,开展政策宣传,办事咨询、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工作;
(五)微企村的微型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守法经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微企村每年认定一次,由微企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符合条件后,提交区工商部门审定。
第六条 区工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全区区级微企村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对认定的区级微企村,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命名,并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重庆市X区区级微型企业特色村”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微企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区级微企村资格,收回牌匾,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区级微企村资格的;
(二)违规使用相关部门拨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
(三)微企村的微型企业成活率不到90%;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级微型企业协会要积极助推微企村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各级微型企业协会要积极发挥社团作用,支持微企村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区级微型企业特色村申报表
(年)
微企村名称
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主要产业
计划发展
微企数
已发展
微企户数
本村劳动力
存量
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占比
已发展微型企业存活率(%)
已发展微型企业成长率(%)
微型企业
年产值
(万元)
微型企业
年纳税额
(万元)
创业指导站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是贫困村
脱贫期限
贫困村创办的微企村中
贫困户数
非贫困户数
地理标志
获得情况
注册商标
获得情况
带动微企村发展的龙头企业名称
微企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情况
基础设施
建设情况
主要产业的
可行性论证
村委申报意见
村委负责人签字:
(村委公章)
二〇年月日
街镇推荐意见
工商所初审意见
(公章)
二〇年月日
(公章)
二〇年月日
区农委审核意见
区扶贫办审核意见
(公章)
二〇年月日
(公章)
二〇年月日
区工商部门
评审意见
(公章)
二〇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地理标志获得情况:
含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产品和农产品。
2.微企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情况:
是否满足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成员50户以上,其中建卡贫困户成员20%以上的条件。
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主要是道路交通情况,产品运送是否方便。
4.主要产业的可行性论证:
含当地优势资源情况,技术支撑情况,营销模式与理念,微型企业的收入和用工人员的保底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