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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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投身训练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运动训练水平,争取在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提高我县竞技体育水平,参考国家及省市有关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在县注册的运动员,凡我县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福建省或宁德市参加奥运会(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等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得名次及创有关纪录的运动员、主管教练及输送教练和为我县参加省运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及省运会录取前八名和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给予奖励(竞赛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2.运动员在竞赛中打破或创造省级以上记录的给予破纪录奖(破纪录奖励标准见附表二),但运动员在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破多项(次)记录时,按最高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的,按其最高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4.运动员破纪录,以同级的体育单项协会组织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5.运动员在年度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获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获奖名次,分别计发。

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6.由我县输送到省队、国家队,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奥运会(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照相对应的《竞赛奖励标准》计发奖金,省运会上不再重复计奖。

7.运动员在团体项目(含三大球集体项目)取得获奖名次,按报名参赛每人1份奖金计发。

  

(二)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组)培训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教练员(组)也同时获得培训奖。

培训奖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其中,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

2.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单项)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按其取得获奖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按奖励标准分别计发。

3.凡输送到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代表国家、福建参加奥运会(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比赛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直接培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获得培训奖和破纪录奖。

一年内市级以上培训教练员和基层输送教练员按5:

5比例获得培训奖和破纪录奖;一年后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培训奖和破纪录奖归市级以上直接培训教练员。

4.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年限为一年(360天),以该运动员正式入队通知文件为准,计算方式:

自该运动员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一年(360天)。

  (三)足球、篮球、排球的奖励

1.对在省运会上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排)第一名至第九名的运动员,每名参赛队员获得:

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第四名0.8万元人民币;第五名0.7万元人民币;第六名0.6万元人民币;第七名0.4万元人民币;第八名0.3万元人民币;第九名0.2万元人民币。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等集体项目获得录取名次,其教练组的奖金,按规定报名教练员人数每人一份奖金计发,每份按获奖队员奖金标准的二倍计发奖金。

3.市运会、市锦标赛参赛不少于6个队,方可奖励。

   (四)输送奖励

 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一次性发给原带训教练员奖金标准为6000元,原带训教练员带训该运动员一年(含一年)以上发放100%,一年以下的发放50%。

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一次性奖励给原带训教练员标准为4000元,原带训教练员带训该运动员一年(含一年)以上发放100%,一年以下的发放50%。

  (五)省运会激励奖

1.凡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县争得荣誉,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记功。

2.对积极输送运动员,协助我县完成金牌任务的各中小学校,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3.自办或寄训项目的教练团队完成两枚以上(含两枚)金牌任务,由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

4.省运会激励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相关规定

(一)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

每年的11月15日前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将获得比赛成绩及相关证明书面材料报所在县文体和旅游局审核后,再由县文体和旅游局汇总后报请县政府审定发放。

(二)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三)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作出贡献的,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七)本办法由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竞赛奖励标准

2.破纪录奖励标准   

附件1                 

 

竞赛奖励标准

                                        单位:

万元

          名次

奖励标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奥运会

按省政府奖励办法发放奖金

世锦赛

(世界杯)

10

5

3

0.9

0.8

0.7

0.6

0.5

亚运会

3

2

1

0.5

0.4

0.3

0.2

0.1

全运会

10

5

3

0.9

0.8

0.7

0.6

0.5

青运会

2

1

0.8

0.5

0.4

0.3

0.2

0.1

省运会

2

0.8

0.5

0.1

0.08

0.06

0.04

0.02

全国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0.15

0.12

0.08

 

 

 

 

 

全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0.06

0.04

0.03

 

 

 

 

 

市运会

0.05

0.03

0.02

 

 

 

 

 

全市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0.03

0.02

0.01

 

 

 

 

 

 

 

 

 

 

 

 

 

 

 

 

 

 

 

 

 

附件2              

 

破纪录奖励标准

                                         单位:

万元 

 

奥运项目

非奥运项目

备注

世界纪录

5

2

 

亚洲纪录

3

1

 

全国纪录

3

0.8

 

世界青年纪录

2

0.8

 

亚洲青年纪录

1

0.8

 

全国青年纪录

0.8

0.5

 

全省纪录

1

 

 

备注:

输送奖以正式报调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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