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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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央对地方国家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和《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以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陕环函〔2017〕176号)为遵循,对202**年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全面、认真自查,为生态县和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县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采用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积极组织完成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2**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自查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我县20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考核任务。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监管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详细要求及说明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年9月23日—9月30日):

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的202**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培训会,筹备我县考核自查工作。

(二)考核自查阶段(202**年10月1日—10月20日):

召开我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对我县202**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自查工作进行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全县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年前三季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编报相关报告和数据资料,县环境分局负责数据审核工作,完成软件填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三)上报总结阶段(202**年10月21日—10月31日):

将《***县20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资料汇编》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考核自查工作讲评会,对考核自查工作进行总结。

(四)现场核查阶段(202**年3月31日前):

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迎接和配合中、省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对我县报送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有关数据审核、无人机核查、现场核查等抽查。

五、部门分工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责,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县202**年考核自查工作。

1.县统计局:

负责2019~202**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填报工作。

2.县发改局:

负责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和保护成效的说明。

主要包括:

(1)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考核情况;

(2)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3.县财政局:

负责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主要包括:

(1)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度;

(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支出凭证,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工程投入(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特别要提供用于考核的环境监测经费有效拨款等证明材料。

4.县环境分局:

负责环境状况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重点污染源(10家)监管材料、环保设施运行及环境监察记录。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村环境整治相关项目信息。

(3)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

(4)市上印发的2019年度环保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等。

5.县林业局:

负责自然生态指标考核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林地覆盖率;

(2)林地总面积(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3)洛河国家湿地公园创建情况;(4)大鲵自然保护区情况上报。

6.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自然生态考核指标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耕地面积总面积(水田、旱地、坡度大于15度耕地);

(2)草地总面积:

(其中包括:

高覆盖度草面积、中覆盖度草面积、低覆盖度草面积)(3)草地覆盖率。

7.县水利局:

负责自然生态考核指标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水域湿地覆盖率;

(2)湿地总面积(其中包括:

河流水面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湿地面积、沼泽地面积)(3)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

8.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自然生态考核指标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县域国土总面积;

(2)建筑用地面积总计(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裸地);(3)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4)未利用地指标证明;(5)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及管控措施情况。

9.县住建局(城管局):

负责县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设施指标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仪器有效性审核标识(绿标);每季度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报告;

(2)垃圾填埋场基本信息、每季度垃圾渗滤液、场区地下水和废气监测报告;维护、渗滤液处理等运行记录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国家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抓好业务培训。

县财政局要按照上级规定标准,足额预算生态环境质量自查考核工作经费,保障环境质量监测、业务培训、资料编报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县环境分局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考核工作业务培训,准确解读指标体系和数据填报要求,确保自查自评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自查自评结果客观准确。

(三)严格数据审核,按时上报资料。

各相关单位要紧扣职责任务,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实地调查与现场勘查工作,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如实反映我县生态环境质量。

务必于10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报表和佐证材料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县环境分局(联系人:

陈长旭,联系电话:

,QQ:

),同时报送扫描件。

(四)强化跟踪督促,严格考核奖惩。

县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各部门监测考核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的要严格督办,确保工作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逾期未能完成数据报送任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将按照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

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

考核指标体系;

2.***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评价与考核技术指标及负责填报部门;

3.***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评价与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调节指标及负责填

报部门;

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

考核技术指标解释;

5.数据填报说明与要求。

-18-

附件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技术指标

防风固沙

自然生态指标

植被覆盖指数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林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水土保持

自然生态指标

植被覆盖指数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林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技术指标

水土保持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生物多样性维护

自然生态指标

生物丰度指数

林地覆盖率

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水源涵养

自然生态指标

生物丰度指数

林地覆盖率

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监管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附件2

***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标及负责填报部门

指标

类型

202**年

填报部门

自然生态

指标

国土总面积(平方公里)

自然资源局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水田(平方公里)

旱地(平方公里)

城镇建设用地

(平方公里)

农村居民地

(平方公里)

其他建设用地

(平方公里)

土地利用信息表

未利用地指标

沙地/沙漠

(平方公里)

戈壁(平方公里)

盐碱地

(平方公里)

裸地(平方公里)

裸岩(平方公里)

产业增加值

第一产业增加值(万元)

发改局

第二产业增加值(万元)

第三产业增加值(万元)

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住建局

(城管局)

城镇生活污水

排放量(万吨)

城镇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率(%)

城镇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林地覆盖率

有林地(平方公里)

林业局

灌木林地

(平方公里)

其他林地

(平方公里)

草地覆盖率

高覆盖度草地

(平方公里)

农业农村局

中覆盖度草地

(平方公里)

低覆盖度草地

(平方公里)

水域湿地覆盖率

河流水面

(平方公里)

水务局

湖库(平方公里)

滩涂湿地

(平方公里)

沼泽(平方公里)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发改局

环境状况

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县环境分局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附件3

***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调节指标及负责填报部门

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填报部门

1.生态保护成效

20分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5分

县环境分局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5分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及其他生态创建

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5分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5)。

5分

财政局

2.环境污染防治

40分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分,按照达标率高低计分;污染源监管3分,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10分

县环境分局

2.2污染物减排

提供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其中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

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为0分。

10分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

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其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10分

发改局

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填报部门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

10分

县环境分局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20分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8分

住建局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

8分

3.3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及联网

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其中,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

4分

县环境分局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20分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

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5分

县环境分局

4.2部门分工

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5分

政府办

4.3县级自查

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0分

合计

100分

附件4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标解释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林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解释:

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指标解释:

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指标解释:

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9.植被覆盖指数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

植被覆盖指数=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10.生物丰度指数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

生物丰度指数=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11.水源涵养指数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

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二、环境状况指标

1.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4.土壤环境质量指数指标解释:

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pmax,获得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换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计算公式:

式中:

SQIi为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值,介于0-100之间;n为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5.计算方法:

基于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最大单项污染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Pipmax=MAX(Pip1,Pip2,…,Pipn)式中,Pip为单项污染指数,n为项目数,。

表2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计算方法

等级

Pipmax

质量评级

SQI阈值

SQI计算方法

Pipmax≤1

无污染

80-100

100-20*Pipmax

1

轻微污染

60-80

80-20*(Pipmax-1)

2

轻度污染

40-60

60-20*(Pipmax-2)

3

中度污染

20-40

40-10*(Pipmax-3)

Pipmax>5

重度污染

0-20

25-Pipmax

附件5

数据填报说明与要求

自查报告由***县国家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

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汇总表”、“监测报告”、“上报指标与上年指标比较情况说明”等。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

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上年与当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

数据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

二、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准备,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所填数据由各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按时报生态考核办公室。

县环保局对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编写自查报告。

2.各部门填报数据务必于10月20日前报***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陈长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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