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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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及市、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效应,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生育政策的衔接配套,进一步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健康、优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适应全区人口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倡导和践行儿童优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科学布局原则,着力完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儿童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平等的成长环境,切实保障儿童发展权益。

(二)总体目标。

到202a年,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儿童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健全,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儿童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提高儿童卫生健康水平

(一)建立完善儿童主体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以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及区中医院儿科为主体,部分乡镇卫生院儿科为基础,民营医院儿科为补充的区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确保群众日益增长的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

(二)实施医疗资源达标计划。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门诊及病房;区妇幼保健院启动儿科大楼建设项目。

每个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0-6岁儿童免费提供健康体检。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儿科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儿科、产科、护理(产儿科)、助产士等专业人才,积极推进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以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学转岗培训。

到202a年,累计培养儿科医学高等人才10名、转岗培训儿科医师20名、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10名。

开展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紧缺人才招聘项目,加大儿科岗位招聘力度,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儿科医生招聘,加强儿科或新生儿科的医疗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

(四)整合各类儿童医疗资源。

依托医疗联合体建设,结合分级诊疗及对口支援工作,组建儿科专科联盟,与市儿童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采取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与项目协作等方式,加强儿童医疗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为广大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多元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干预措施。

一是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有利于优生优育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整合推进,不断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深入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继续实施待孕妇女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项目,加强孕前优生指导,倡导合理营养与膳食。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待孕和在孕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二是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政策,保障全区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按规定报销产前检查费用,进一步扩大人群覆盖,降低出生缺陷发生。

三是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全面加强0—6岁儿童疾病筛查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各级医疗机构技术服务水平。

在实施新生儿4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的基础上,鼓励扩大筛查病种,建立儿童残疾报告制度,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和专业机构要建立残疾儿童信息系统,实现儿童疾病筛查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协作单位: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区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

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逐渐增多的高龄、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进一步加强区级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

2019年底前完成血库建设。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协作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母婴设施建设和托育服务。

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到2019年底,汽车站、各旅游景点等大型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100%以上。

到202a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室。

积极构建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八)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健康管理。

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八苗”接种率达95%以上。

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65%以上。

规范儿童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提高儿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将儿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较同档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医保局)

(九)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

充分发挥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和心理健康教师、医生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各类儿童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

充分发挥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儿童医疗机构的骨干作用,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测查和辅导,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档案,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

加强社区、幼儿园、学校的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辅导以及不良行为矫正工作,加强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禁毒教育。

(责任单位:

区教委;协作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促进儿童教育优质公平均衡

(一)发挥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主导作用。

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区域居住人口分布,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缓解幼儿园“大班额”问题。

独立设置一批公办幼儿园,提升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独立建制。

配套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

落实市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要求,兴办一批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

到202a年,全区公办幼儿园比例不低于70%,独立建制公办园占比达3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率达到96%以上。

(责任单位:

区教委;协作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参照执行《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相关政策,争取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责任单位:

区教委;协作单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依据,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按照规定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逐步达到市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

区教委;协作单位:

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机制。

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完善“政府统筹、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每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

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调节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办园成本等因素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制定并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工编制标准。

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外聘教职工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各项权益,在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

区教委;协作单位:

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进一步发展特殊教育,普及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等儿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入学率和教育质量。

推动残疾儿童的融合教育,提高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比例,保障其受教育的公平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

区教委、区残联)

(六)完善家庭教育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流动学校”等作用,提升群众对家庭教育的认知度。

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将家庭教育宣传指导作为妇联干部的工作职责。

完善家长学校课程建设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网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的优势,依托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青少年及妇幼活动阵地等,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社区学校。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联动机制,形成教育合力。

广泛动员热心家庭教育和社会公益的各界人士,为广大家长、儿童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通过购买服务,重点向困境儿童家庭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指导。

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妇联组织寻找“最美家庭”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之中。

(责任单位: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妇联)

(七)推进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建成市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基地4个以上。

推动全区所有公益性校外教育资源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校外教育基地,参与课外考察、技能训练和生活体验活动,促进儿童个性发展。

创建具有校外教育基地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活动课程,推动5所市级、10所区级中小学研学旅行实验学校积极开展研学旅行实验工作。

(责任单位:

区教委、团区委、区文化旅游委)

(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按800元/生·年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提高供餐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升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健康水平。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教委)

(九)落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对象所占比例保持在寄宿生总数的55%,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教委)

(十)加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保教费1500元/生·年、生活费660元/生·年。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教委)

四、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一)完善儿童救助网络体系。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要求,由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进一步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助网络,加强和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困境儿童保护网络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与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推动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加强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专业儿童社工的配备,提高儿童社工的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

(二)发展残疾儿童保障事业。

一是做好残疾儿童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医疗机构加强对新生儿出生前的产前检查,促进优生优育;二是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残联配合,组织区级医疗机构开展对全区残疾儿童实施预防重点干预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实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的目标。

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三是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联合行文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在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区教委、区财政局)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对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儿童按一档标准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残(一、二级)和民政建档家庭儿童按一档标准的70%进行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为孤儿和特困人员购买“民政惠民济困保”,在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升学等方面提供更好的保障。

积极参与建设完善儿童救助网络体系。

依托民政局建立的困境儿童档案,全面动态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

持续开展“情暖童心·相伴成长”关爱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

为全区困境儿童、爱心妈妈和妇联干部开展心理团辅。

深入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团辅及个案心理辅导项目,培训骨干队伍,落实三级督导,强化上下联动,保障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针对困境儿童开展“一对一”帮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与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妇联、区扶贫办)

(四)积极开展儿童关爱志愿行动。

广泛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素质提升、结对帮扶和心灵关爱等活动,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继续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的“六个一”日常关爱服务,举办各类关爱活动,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亲情有依、生活有护、困难有帮、成长有助。

及时调整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增强部门合力;继续联合多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

区妇联、团区委、区民政局)

五、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一)加强儿童文化场馆建设。

规划建设24小时自助图书馆与区图书馆实现图书资源共享。

继续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建设,为每个行政村增配少儿读物。

(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旅游委、团区委)

(二)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

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范围,根据儿童特点提供全民阅读、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利用我区非遗教育传承基地,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社会教育功能。

(责任单位:

区文化旅游委、区教委、团区委)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坚持全民行动,从娃娃抓起,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责任单位:

团区委、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教委)

(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受虐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生命健康遭受威胁的儿童提供紧急安全庇护服务。

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案件,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单位:

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区矫正和身心康复工作。

(责任单位:

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六)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监管。

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全方位监管,不留监管死角。

将儿童用药纳入药品流通监管重点品种,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儿童用药流通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儿童用药的监管力度。

加强儿童用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强化儿童用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七)构建儿童安全长效保护机制。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流动学校”作用,对儿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团区委、区妇联)

六、强化儿童事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加强用地保障。

切实做好儿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结构优化工作,优先编制儿童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依法将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责任单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力保障。

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公共服务予以重点保障,统筹配置财政资金,促进财政资金安排与人口发展及分布、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相协调。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明确工作职责。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优先安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勇于创新,务求实效;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深入有序推进严格对照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责任单位: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督导评价。

将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a年)》的重要行动,并将其纳入区委、区政府重大事项督查内容,健全职能部门业务督查、综合职能部门集中督查的督导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儿童事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其严格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不断提高保障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水平,为广大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优良条件。

(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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