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3346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94.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docx

区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资金(包括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存放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县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县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五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

第八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是否涉及资金存放分类,可以分为资金存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按账户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即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贷款转存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立以下一般存款账户:

(一)贷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等文件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办理银行贷款的,经批准取得银行贷款后,可以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原则上一个项目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多个项目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已完成还款项目的贷款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贷款等自行举债行为的,不得申请开设贷款类一般存款账户。

(二)其他一般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等文件规定预算单位有其他结算需要开设其他一般存款账户的,可以开设一个其他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立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建账户,预算单位经批准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可以开设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

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应在三个月内及时撤销。

(二)党团工会账户,按照相关法定章程规定,有党、团、工会经费管理需要的预算单位(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可以为其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异地分支机构,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四)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确需独立核算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机构撤销时,账户必须及时销户。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坚持“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性质和实际用途,按要求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可以在同一账户内分账核算的,不得再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第三章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四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选择,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在县财政局确定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范围内,按照就近原则或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自行择优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资金存放账户开户银行选择,除涉密资金、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开设资金存放账户,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运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资金存放开户银行(下称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资金存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非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各类涉及资金沉淀的账户。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预算单位不得在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十七条资金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四)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五)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六)应在实施资金存放的预算单位所在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十八条竞争性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参照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外部专家由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从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

内部成员应执行利益回避政策,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担任,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集体决策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十条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也可反映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银行承诺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的政策规定。

(二)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附件1),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一)选取备选开户银行。

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条件,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预算单位所在同城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开户银行。

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有关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

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

(三)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银行。

(四)内部公示。

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公告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开户银行选择。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

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县政府采购网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参与每个账户开户竞争的银行不应少于3家,报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

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

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预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

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账户开立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除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立的党团工会账户为备案类账户以外,其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均为审批类账户。

第二十四条审批类账户实行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预算单位备案的办理程序。

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县财政局不予审批。

具体流程为:

(一)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向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开户申请并填写《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2),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单位申请后,同意开设的,向县财政局书面报送开户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县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办理批复手续。

对于不符合开设账户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县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文件。

(四)预算单位申请开设资金存放账户的,在取得批复文件后,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到对应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依据有关法规和县财政局签发的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未经县财政局审批,银行不得为申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六)预算单位应在开户完成5个工作日内,填写《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随同选择开户银行证明材料一起,向县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预算单位的正式文件。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开立贷款账户的,应提供正式生效的贷款合同(协议)。

2.开立其他一般账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的,应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备案类账户,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开设资金存放账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供选择开户银行的证明材料。

其中: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单位领导办公会集体决策证明材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提供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第五章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审批类账户开户银行的,预算单位应比照开立银行账户程序,填写《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2),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二)变更备案类账户的,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程序自行办理开户。

(三)预算单位开立新账户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县财政局办理开户、销户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报经县财政局批复。

(一)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开户银行网点撤并或网点名称变更,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四)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预算单位应在变更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无银行债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届满的。

(三)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四)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五)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

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应先撤销基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再撤销基本账户。

(六)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七)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八)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撤销账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直接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预算单位应在撤销账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应及时受理预算单位变更、销户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需的要件。

在变更、销户要件齐全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销户手续,并于变更、撤销该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县支行报备。

第六章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账户资金可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但必须在开户银行办理,不得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除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存定期存款,单次操作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应当在充分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七章存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三十六条参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预算单位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应与确定的资金存放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当要求资金存放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预算单位的账户资金与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

(一)该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该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预算单位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和内控制度,应定期对存款银行进行评价,凡发现并经核实存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情况,应重新选择存款银行,同时及时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经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对此情况进行通报,取消该银行参与此次资金存放的分支机构1年内参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

(一)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制度,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二)严格按县财政局和人行县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三)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账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四)切实履行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五)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明确财务、纪检、内审、人事等机构职责分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六)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收回存放资金。

(七)加强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

(八)预算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和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管理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各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等业务。

同时,开户银行要积极配合预算单位办理销户业务,不得无故阻碍、拖延单位撤销账户。

开户银行发现涉嫌挪用资金、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县审计局等检查监督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进行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预算单位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违规存放资金,有关银行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等问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销银行账户、通报批评、取消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资格、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资格等手段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预算单位需要开立外汇账户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办理开立手续,外汇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要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2.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

3.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1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一、评分指标体系

评分指标包括3个方面:

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重分别为35%、50%、15%(详见表1):

表1开户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经营状况

净资产总额

7%

35%

资本充足率

7%

不良贷款率

7%

资产利润率

7%

流动性比例

7%

服务水平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0%

50%

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40%

利率水平*

承诺活期存款利率、在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

15%

15%

*利率水平指标可以不设置,相应将经营状况权重增加到40%(各分项指标权重增加到8%),服务水平权重增加到60%。

二、评分方法

(一)经营状况和利率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经营状况类各项指标根据银行全行数据计算得出,银行已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银行未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利率水平指标由参与竞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提供。

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利率水平等正项指标得分的计算方法为:

单项指标得分=参与银行单项指标数值/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数值)×100

不良贷款率等逆向指标得分计算方法为:

不良贷款率得分=MAX(参与银行单项指标数值)/参与银行该项指标数值×100

(二)服务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可以为银行分支机构指标或全行指标,由评选人员根据具体分项指标情况采取计算方法或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

(三)总分计算方法

单个评选人员对某个银行评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利率水平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

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评选委员会中全体评选人员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评选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的,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去掉全体评选人员评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1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