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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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doc

X市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号),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进一步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成效,XX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2***〕8号)相关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并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一、纳入“黑名单”范围

纳入“黑名单”范围的对象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2***〕8号)的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

包括: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黑名单”执行标准

失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三、“黑名单”管理及应用

(一)信息收集

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并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各类失信当事人、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及时收集制作台账,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各类失信当事人报送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完成此项工作。

(二)信息核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管理局上报拟列入“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步确认的失信当事人名单,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XX”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

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

(三)信息公布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失信当事人名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黑名单”汇总后归集至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XX”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黑名单”管理

1.“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撤出。

2.在有效期内,“黑名单”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自动从“黑名单”中解除。

(五)“黑名单”应用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市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当事人名单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对于失信当事人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管理局要建立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在信息录入、汇总和审核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

(二)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确保“黑名单”制度得到严格落实,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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