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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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重要性

我县是国家重点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国家每年对我县县域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评价县政府对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区域限批等重大问题。

各职能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履职尽责,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完成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各项考核指标。

二、考核范围、内容和指标、计算方法

(一)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监管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和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组成。

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林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沙土化地面积所占比例、植被覆盖指数、生物丰度指数、水涵养指数等。

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空气达标率和土壤环境质量指数等。

(三)计算方法

1.林地覆盖率:

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

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林草地覆盖率:

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4.水域湿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9.植被覆盖指数:

植被覆盖指数=458.5×(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10.生物丰度指数:

生物丰度指数=511.3×(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11.水源涵养指数:

水源涵养指数=526.7×(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12.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15.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三、各有关乡(镇)及部门职责及分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请南湖镇、朱店镇、万全镇、韩店镇、阳川镇、岳堡镇分别提供垃圾填埋场(焚烧站)、污水处理站建设批复、验收材料、照片及运行记录等。

盘安镇、通化镇、永宁镇、良邑镇、杨河乡提供污水处理站建设相关材料及照片。

县财政局:

负责填报202*年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填报202*年重点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资金预算及相关资金拨付文件。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并确保每年考核监测工作经费不少于60万元。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

确保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符合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资金使用集中,与各专项治理、补助资金项目重叠少、配套少。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202*年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土地利用信息表、202*年林地指标、草地指标、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的核算填报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的考核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的核算填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垃圾填埋场信息表的填报。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202*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县发改局:

负责202*年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情况。

县水务局:

负责202*年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的核算填报。

县统计局:

负责202*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产业增加值指标的核算填报。

县执法局:

负责202*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核算填报。

县公用局:

负责202*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核算填报。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202*年环境统计状况指标的核算填报,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大气、土壤监测数据的核算填报。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县水土保持站:

负责202*年土壤侵蚀强度指标的核算填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农办、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兽医中心、统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部门资料,准确填报好各种报表。

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

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原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确保按时报送。

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因个别单位报送资料不及时,影响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工作的,责任自负。

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务必于10月30日之前将证明材料报到生态环境局分局办公室。

确定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所有报送的证明材料务必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监测方案

 

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根据不同要素的特征,特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1.监测断面

    南坪大桥断面、万泉镇徐城村断面

    2.2.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3.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委托平凉市环境监测站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4.4.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

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

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1.监测对象

南坪水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

2.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3.3.监测频次

委托平凉市环境监测站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

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

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1.监测点位

县执法局监测点位。

2.2.监测指标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

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 )、一氧化碳(CO)和臭(O3)6项指标。

3.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委托平凉市环境监测站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4.4.监测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

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1.1.监测对象

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县鑫喜淀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县宏达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县南湖镇成林三豪淀粉有限公司。

2.2.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3.监测频次

委托平凉市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4.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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