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变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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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证、变更,不得肢解工程签证、变更规避审批。

工程建设中确需签证、变更的,实行一事一签,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审批的工程签证、变更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三条  工程签证、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工程中暂定价的确定;

(五)建设方临时增加的,与工程相关的附属工程、零星工程的确认。

(六)其他需要工程签证、变更的。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工程签证、变更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一)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为工程签证、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参加签证、变更审查。

(二)政府办负责工程签证、变更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市发改局负责工程签证、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五)市住建局负责对工程签证、变更技术性问题指导、审核,对工程签证、变更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桥梁类工程签证、变更技术性问题指导、审核,对工程签证、变更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七)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类工程签证、变更技术性问题指导、审核,对工程签证、变更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和地灾类工程签证、变更技术性问题指导、审核,对工程签证、变更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九)其他单位根据职能和工程性质对应做好工程签证、变更技术性问题指导、审核,对工程签证、变更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实施工程签证、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签证、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签证、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加建设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签证、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签证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2.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签证、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签证、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签证、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签证、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3.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签证、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签证、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签证、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程签证、变更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签证、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签证、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

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签证、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联合审查意见表。

会审申请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签证变更原因、工程预算书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3.工程签证、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招投标文件,工程签证、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建设单位收集齐以上相关材料后方可开展会审工作。

第七条  会审程序

(一)工程签证、变更审查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办组织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工程签证、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签证、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到现场进行踏勘。

工程变更的量和价,以财政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定价原则参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当在受理签证、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联合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

(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

(三)工程签证通过会审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工程签证审批权限

第九条  工程签证审批权限流程

对不超过概算10%且需增加投资的应进行设额外工程签证,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增加额外工程签证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核实并取得影像资料、测量数据等证据后,方能报批。

(二)增加额外工程签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核实并取得影像资料、测量数据等证据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办组织召开会议联合审查确认后,报市长批准。

(三)增加额外工程签证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核实并取得影像资料、测量数据等证据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办组织召开会议联合审查确认后,报市财经委员会审议。

(四)增加额外工程签证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核实并取得影像资料、测量数据等证据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由政府办组织召开会议联合审查确认后,报市财经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增加额外工程签证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核实并取得影像资料、测量数据等证据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由政府办组织召开会议联合审查确认后,报市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

(六)审批通过的签证、变更项目应在通过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局备案。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本细则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由市发改局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签证金额合计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对增加部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明确工程签证、变更申报,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签证、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工程签证、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调整概算,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签证、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私自拆分项目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中央、自治区投资为主的项目,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参照本细则将现场签证的管理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中。

第二十四条  凡对于合同价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签证、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及以上的,按本细则实行联合审查,2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策衔接处理

(一)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政发〔2020〕12号)印发之前已经完工的工程签证、变更项目(指竣工日期在6月18日之前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核实并取得影像资料、测量数据等证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否则财政、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二)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政发〔2020〕12号)印发之后已经完工的工程签证、变更项目(指竣工日期在6月18日之后的项目),应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政发〔2020〕12号)执行,否则财政、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若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批复概算的,则签证的金额以合同价为界,并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五条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联合审查意见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合同总价:

工程概算总价:

单项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金额:

  ,占合同总价 %,占概算总价  %。

本次拟变更(签证)的工程名称、数量及变更原因。

变更前后的相关资料、图件(另附)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发改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住建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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