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x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人选,报区政府同意后聘任,并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聘请法律顾问并签订合同,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
第六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
(三)具有法学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所属行业协会处分,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所属行业协会处分;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协调、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草拟和审查各类合同;
(七)参与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八)参与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九)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行政机关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因承办受委托法律事务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四)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未经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一)应当参加聘任机关通知的工作会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应当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的重大涉法事项,应当同步提交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通知书15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一)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区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三)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者仲裁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通报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初向聘任机关提交履职报告。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区司法局及政府法律顾问所在的执业机构。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应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优秀: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或者全国被推荐;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
(四)因自身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联席会议制度。
区司法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研究分析政府法律事务情况,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区政府将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工作纳入依法治区考核。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对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