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2871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docx

应急管理局应急值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全县应急值守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处置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机构和从事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应急值守工作主要包括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好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本级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本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应急值守工作的规定和部署。

(二)负责本部门24小时在岗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地做好本地本主管行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有关情况的信息接收传递。

办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紧急电传、电话等;接收、处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请示、信息等,编报值班信息。

(三)负责报告值班信息和有关情况,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四)负责收集汇总值班信息,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和重要动态,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确保与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下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全县乡镇、园区,相关部门及辖区企业值班值守工作,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配合做好值班值守期间本单位应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调试、保障等工作。

(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值班值守工作制度包括:

(一)24小时值班制度。

要明确单位具体部门负责安排值班工作,科学、合理编排值班表,每月至少编排一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原则上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轮流参与值班,值班工作由带班领导和1—2名值班人员组成,重大节假日、突发事件和灾情响应期间等特殊时期根据需要增加。

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遇有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按分级分类原则,立即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批示和相关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置、报送信息。

(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单位主要领导为值班带班工作总负责人,建立带班岗位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轮流带班工作制度。

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全责,主要职责是按权限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

(三)值班记录制度。

值班人员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做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四)公务来电接听制度。

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和整理,填写电话记录,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报送或补报。

(五)报告、处理制度。

值班人员对重要信息处置应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高效顺畅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处理。

(六)交接班制度。

交接手续应当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和带班领导签字确认。

(七)保密制度。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汛期、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等特殊时段的值班值守工作,还应严格遵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节假日等期间值班工作的其他具体要求。

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节假日值班安排表和联系方式,做好值班工作衔接,值班期间每日坚持值班情况报告制度,报送当日值班总体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置原则,负责收集、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和情况包括:

(一)安全生产类信息。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主要指金属非金属矿、建筑施工、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以及十二类车辆道路运输(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火灾、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信息。

(二)自然灾害类信息。

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方面的灾害信息。

(三)其他需要接报的突发和紧急事件的信息、情况等。

第七条 值班人员接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辖区企业等渠道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请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经得同意后,首报信息要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1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不得拖延。

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上报、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迅速上报。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请示有关领导审阅签字并盖章后上报,特殊情况时可先上报后补签。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同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

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个环节,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责任主体、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物资损失、事件起因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等要素。

对于要素不全或某些要素难以核准的信息,要边报告边核实。

对于一时难以预判后果的信息,要先报告,后跟踪核实续报。

第十条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报告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即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事故统计信息。

第十一条 如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报告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灾情信息。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分级标准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时限、要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落实督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工作保障机制。

(一)配齐配强值班力量,选派综合素质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

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值班干部,加强对值班人员常规性业务培训,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加强在岗带班和值班人员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期间的就餐和休息问题,值班结束后应尽量安排值班人员补休,不能落实补休的给予适当值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值班工作基础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处置各类相关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单位人员通讯录,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值班场所硬件设施,配备必要值班装备,保证值班应急用车,改善值班条件,优化工作环境。

将值班值守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经费预算,为值班工作和应急服务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单位是应急值守工作的责任主体,当日带班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当日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的,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值班工作职能,未建立值班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十六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单位职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应急值守制度,并抄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乡镇、园区,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