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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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自治区下达我县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号)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宁粮法〔2021〕18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完成2.4万亩的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其中小麦1.5万亩,优质水稻0.9万亩,并实施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测土施肥、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机械收获“五统一”管理。

为自治区粮食储备提供0.6万吨优质粮源,其中小麦0.3万吨,优质水稻0.3万吨。

二、实施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具体负责统筹规划、任务落实、组织实施等工作。

粮食经营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农民为粮食生产主体,承担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任务。

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为粮食收储主体,负责储备生产基地粮食收购工作。

三、实施方式

(一)申报。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和收购计划,向各乡镇下达基地建设任务和收购任务。

并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组织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当年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填报《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申报书》。

申报粮食生产主体条件需符合:

1.申报储备生产基地面积以粮食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土地确权证)地流转合同、村委会开具的面积核验证明等为依据。

2.以农民合作社申报的,应体现由农民合作社统一经营,即统一生产管理、统一物资供应、统一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一方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3.种植的粮食品种须符合2021年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粮食收购计划主要收购品种。

小麦:

宁春4号、宁春50号、宁春55号、宁3015;优质水稻:

宁粳57号、宁粳50号、宁粳48号、宁粳43号、富源4号。

(二)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粮食生产主体及其申报的储备生产基地的面积、种植品种、预计产量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在《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申报书》盖章,登记汇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三)补贴。

对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采取按种植面积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按照自治区补助标准,小麦每亩补助190元,优质稻谷每亩补助100元,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保障;小麦每亩补助标准按自治区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我县每亩再补助200元,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筹保障。

以上补助资金共计675万元,其中:

小麦补助资金585万元;优质稻谷补助资金90万元。

 

1.补贴对象:

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的,与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粮食收购协议》的粮食生产主体。

2.补贴品种:

必须是种植2021年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粮食收购计划确定的主要收购品种。

3.补贴面积:

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生产主体种植核验确定面积,同时参照粮食生产主体按照《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粮食收购协议》交售粮食数量确定。

原则上按小麦380公斤/亩、优质稻谷400公斤/亩测算,交售粮食数量折算面积超出核验确定面积的,以核验确定面积算,交售粮食数量折算面积低于核验确定面积的,以交售粮食数量折算面积算。

4.补贴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向生产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四、主要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制定***县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负责按照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将原粮储备相关信息录入储备生产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储备生产基地粮食生产主体建档立卡,主要内容包括粮食生产主体基本情况、土地流转规模、种植粮食的品种和面积、产量、种植核验、订单履约情况等信息;协调储备粮承储企业与生产主体签订《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粮食收购协议》,根据储备粮储企业报送的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储备生产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粮食收购监管,落实收购计划,并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配合,对当年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种植计划、收购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验收和总结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并做好迎接自治区复验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计划,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申报当年储备基地建设任务并填报《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申报书》;负责对粮食生产主体及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对纳入全县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的粮食生产主体按审核情况,落实基地建设任务(小麦于3月上旬前,水稻于5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负责对建设的储备生产基地要统一标识(挂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种植管理工作,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田间核验,主要核查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农药使用等情况,核验结果载入种植档案。

县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生产主体种植核验情况、粮食收购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小麦于8月底前,水稻于10月底前)

县财政局负责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的筹措、兑付和管理工作;负责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确保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根据审核、公示情况,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小麦于8月底前,水稻于10月底前)

各乡镇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落实,确保完成全县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及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加强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和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多形式宣传,提高补贴政策的知晓度、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社会荣誉感,自觉践行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管理。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资金监管,建立资金台账,规范资金使用。

同时,要健全工作档案,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立卷。

    (四)严格考核。

将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纳入2021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因工作推诿、不尽职尽责,影响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进展的,或因补贴资金兑付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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