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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管理工作,实现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切实保障学生吃上“放心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营养餐配送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需要营养餐配送服务的中小学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营养餐配送服务,是指依法设立、具备供餐资质和供餐能力的企业,为我区中小学校学生提供营养餐所从事的食品加工、配送等供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区级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监督管理的组织架构,加强信息互通,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和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营养餐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养餐配送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引入专家团队进行布局流程标准化管控,加强食品加工、出厂、入校等全流程监管;定期对企业开展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排查,依法查处涉及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区教育局通报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营养餐配送管理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八条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配餐管理的老师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统筹指导,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学校配餐管理。

第三章 企业准入与退出

第九条 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区教育局根据本区有营养餐配送需要的中小学校的总体情况,可以每年组织一次公开招标,选定候选中标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中标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从中自行选择本校的营养餐配送企业。

第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制订本区中小学校营养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营养餐配送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服务合同一式三份,由学校与供餐企业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为中小学提供营养餐配送服务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主要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餐饮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主要包括: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综合评定为“优秀”,场所设置、布局流程、环境卫生、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用水、加工过程、设施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检验检测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膳食的贮存和运输符合冷链或热链工艺要求。

(三)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实行营养餐配送的中小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企业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科学的安全防范网络,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将责任逐级分解到人、到岗,并严格考核。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从业人员体检,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同时,应坚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营养食谱制度,配备专职营养师,切实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阶段、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健康安全的食品。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营养餐配送资格: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证照的;

(二)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被发现违法违规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危害学生健康的;

(五)未经成本核算和协商一致,擅自降低饭餐质量和服务质量的;

(六)供餐满意度测评2次不满意,经督促整改后测评仍不满意的;

(七)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或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影响恶劣的。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学校应解除营养餐配送服务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学校和区教育局说明报备,经书面同意后退出。

第四章 学校管理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选择。

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就餐意愿,依据自愿原则,由学生、家长选择是否吃配餐,并委托学校处理校外营养餐配送相关事务。

学校应与营养餐配送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以保障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餐量、合理收费、供餐场所整洁卫生等。

第十六条 加强民主管理。

学校应吸收家长委员会成员参与营养餐配送企业选定、餐费标准、配餐食谱制订,每两个月召开由学校、家长委员会、配餐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营养餐配送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配餐工作管理。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营养餐配送工作,联系、督促营养餐配送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落实有效措施;与配餐企业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学校严格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企业提供的营养餐进行验收,做好接餐情况记录;要按照就餐学生比例从紧从严配备管理人员,原则上每20-30名学生配备一名管理人员,协助分餐,做好学生就餐和午间管理,其少量劳务补贴可计入配餐人工成本。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在学生每次用餐前认真做好配送食品检查,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区教育局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 优化学生就餐环境。

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学生集中就餐区域,完善服务设施设备,改善就餐环境;因条件受限的学校可将教室作为就餐场所,对教室进行定期消毒;需要现场分餐的,建立分餐管理制度,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要合理配备微波炉等加热工具,认真做好餐食保温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与供餐企业双方均需明确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供餐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三不一建立”制度。

学校不能直接扣留学生餐费用于发放配餐服务的劳务费;企业不能把劳务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给学校领导或配餐负责人个人进行代发或二次分配;学校不能在公司设立“账外账”;校企之间建立规范的配餐劳务服务合同,由企业建档立卡,定期直接给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用,学校不得经手或参与。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文明用餐制度。

学校应加强就餐秩序管理,指导初中和小学高年级学生自主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通过多种渠道向学生宣传科学就餐知识,倡导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光盘行动”,杜绝浪费现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示就餐人数、相关费用结算等信息。

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对学生营养餐配送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营养餐陪餐制度。

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陪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餐费应由陪餐人员个人自行承担;陪餐人员要做好陪餐记录,听取学生意见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企业反馈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如需要营养配餐,应坚持与学生同质同价,不论参与配餐服务与否,一律不得免费。

第二十六条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劳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实行营养餐配送餐费及劳务费用收支“两条线”,企业应采取线上收款或委托第三方收款等方式收取餐费,学校不参与营养餐费收取、管理及支付环节。

第二十八条 餐费原则上按月结清,因学校集体性活动(如整体停课、组织集体外出等)造成学生不在学校用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费多于实际用餐费用的,月末时应按实际就餐天数计算退结。

每学期末企业和学校对账后共同发给学生《餐费结算告知书》。

学生病事假或因故退(转)学时,在预收伙食费中,扣除实际就餐天数的伙食费,余额及时结算退结。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生营养餐管理服务的教职工和经学校、企业双方共同商定聘请的校外人员,可计发少量劳务费,收费标准及方式经双方协商后由合同约定。

非配餐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人工成本中列支。

学校应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量统计,由企业直接打入劳务服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学校不得代扣、代收、代转劳务费和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营养餐配送服务中劳务费的监管,坚决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营养餐配送的学校应使用“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联合企业共同规范管理流程,重点做好收支录入、配餐配送记录、陪餐记录、食品出入库及食品安全等工作;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管功能,对平台内出现的预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学校及家长委员会应参与企业选定、餐费标准、配餐食谱制订及对企业的服务和供餐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餐满意度评议制度,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对供餐饭菜质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督促其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对相关企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配餐企业应建立相应档案备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委托不具有供餐资格的企业提供营养餐服务的;

(二)未与企业签订供餐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校长负责制和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未安排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领导或配餐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的;

(二)存在违规吃喝、滥发津补贴以及侵占私分劳务费等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额外收取或直接截留劳务费以及涉嫌“吃回扣”的;

(四)其他涉嫌违纪违法违规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等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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