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和考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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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和考评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村干部工作责任感,全面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全街道村级党组织规范化达标、创星晋级,结合街道实际,健全完善在职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和考评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1.在职村主干:

即全街道12个行政村在职的党支部书记(成立村党总支部的为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含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派的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和村党总支部所辖的各党支部书记。

2.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

即除村主干外,全街道12个行政村在职的党支部委员(成立党总支部的为党总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不含村党总支部所辖的各党支部委员。

二、报酬标准

在职村主干和其他村“两委”干部报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和村级津补贴三部分组成,分别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1.2倍标准予以落实。

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领取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和村级津补贴后,不得在村里领取任何名义的误工、交通和通讯补贴等。

如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全额退还外,还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报酬

1.在职村主干基本报酬。

根据全街道行政村的人口数和在职村主干任职年限确定基本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报酬      村人口数

任职届数

1000人以下

(元/月)

1001-2000人

(元/月)

2001人以上

(元/月)

新任本届村主干的

1000

1100

1200

任本届村主干前曾经担任过一届村主干的

1100

1200

1300

任本届村主干前曾经担任过二届及以上村主干的

1200

1300

1400

在职村主干基本报酬由市财政补助和街道财政配套补助构成,其中街道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为200元/月·人。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按1.5倍计算基本报酬。

2.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

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由市财政补助和街道财政配套补助构成,其中市财政补助100元/月·人,街道财政补助150元/月·人。

鼓励各村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由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兼任村级“六大员”,进一步提高基本报酬待遇。

(二)业绩考核奖励

市财政按在职村主干800元/月·人、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300元/月·人标准设置业绩考核奖励金。

(三)村级津补贴

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可根据所在村村财收入情况适当领取村级津补贴,但领取的村级津补贴与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之和,分别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基本报酬基数按1倍计算)、2倍。

领取村级津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报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报酬发放

1.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由市财政局核拨,街道会计服务中心代为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2.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业绩考核奖励由市财政局核拨,实际发放金额以年度考评结果为准,原则上于次年一月底前一次性予以发放。

街道党工委根据考评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于每年年底组织考评。

年度考评等次为“称职”及以上者,且未被追究责任的,全额发放业绩考核奖励。

有被追究责任的,对照标准扣除相应的业绩考核奖励;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且未被追究责任的,按60%的比例发放业绩考核奖励。

有被追究责任的,在此基础上,对照标准扣除相应的业绩考核奖励;年度考评等次为“不称职”的,不予发放业绩考核奖励。

3.村级津补贴由各行政村按核定标准自行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考评办法

1.每年年底,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考评工作。

考核组采取民主测评、谈话了解、实地考察、查看资料等方式,全面考核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的全年工作表现和履职情况。

民主测评范围为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街道相关站(办)所负责人、村“两委”干部和参加测评会议的村级有关人员。

2.在分别征求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计生办、综治办、信访办、安全生产办、社会事务办、“三农”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派出所、林业站等有关站(办)所意见的基础上,再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意见。

3.综合民主测评和考核情况,街道党工委确定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的年度考评等次。

“基本称职”及“不称职”总票数在20%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基本称职”及“不称职”总票数在45%以上的,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4.年度考评等次分别在各村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5.街道党工委对照年度考评等次和责任追究办法,编制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业绩考核奖励金发放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同时报市财政局核拨。

五、责任追究

(一)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发放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和村级津补贴。

1.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被撤销和罢免村干部职务的。

3.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被开除党籍的。

4.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

5.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或整改不到位的。

6.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非法毁林开垦种茶被立案查处,或违规开垦茶山整治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消发放报酬待遇的。

(二)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本人相应的基本报酬或业绩考核奖励。

1.在职村主干每人每周至少要有4天时间在岗工作,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每周在岗值班天数不得少于2天,且每天至少要有一名村主干和其他村“两委”干部在岗值班。

被街道督查发现不在岗一次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在职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以此类推;被市里督查发现不在岗的,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干部队伍激励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执行。

2.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被街道通报一次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被市里通报一次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被南平及以上通报一次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

3.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违法违规管理使用公章,查实一次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取消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4.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带头、策划、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取消任期内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5.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被党纪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暂停发放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待问题查清后再作认定。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6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在职村主干和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取消影响期内的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6.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直系亲属(在本村范围的直系血亲)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取消任期内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7.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直系亲属(在本村范围的直系血亲)非法买卖土地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不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任期内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8.在职村主干及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本人直系亲属(在本村范围的直系血亲)非法毁林开垦种茶被有关部门查处,且不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任期内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三)村级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村主干的领导责任和分管村干部的直接责任,扣除村主干和分管村干部相应的业绩考核奖励。

1.上级部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要求落实的,被街道通报一次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分管村干部业绩考核奖励100元,以此类推;被市里及以上部门通报一次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分管村干部业绩考核奖励200元。

2.村级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检查考评中,位居全市乡镇(街道)检查考评村排名后三位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分管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

3.被上级组织部门确定为软弱涣散村,且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顿转化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在职其他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

4.村级党建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被街道通报一次的,村书记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村级党务工作者扣除组织委员岗位津贴100元;被市里通报一次的,扣除村书记业绩考核奖励300元,村级党务工作者扣除组织委员岗位津贴200元;被南平及以上通报一次的,村书记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村级党务工作者扣除组织委员岗位津贴300元。

5.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被街道通报一次的,村书记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扣除村纪检委员业绩考核奖励100元;被市里通报一次的,扣除村书记业绩考核奖励300元,扣除村纪检委员业绩考核奖励200元;被南平及以上通报一次的,村书记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扣除村纪检委员业绩考核奖励300元。

6.村级辖区内发生非法买卖土地以及新增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村主干和分管土地建设的村“两委”干部、包组村“两委”干部不报告、或不予制止、或不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工作的,每查处一例,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土地建设的村“两委”干部和包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以此类推。

7.因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应解决的问题(如本村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等问题),未履行职责,发生到本市集体上访(20人以上),且发生堵路、拉横幅等影响恶劣行为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

发生到南平市集体上访(5-19人)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发生到南平市集体上访(20人以上)的,或异常上访一起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

发生到省上集体上访(5-10人)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发生到省上集体上访(11-29人)的,或异常上访一起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发生到省上集体上访(30人以上)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

发生越级进京上访(5人以下)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发生到北京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一起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发生集体进京非正常访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0元,分管综治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具体情况由市信访局认定。

8.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被限期整改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分管人口计生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被预警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分管人口计生的村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被黄牌警告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人口计生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被单列管理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500元,分管人口计生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

9.村级综治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综合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

10.村级辖区(不含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下同)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15亩(含15亩)以下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15亩至100亩(含100亩)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100亩至500亩(含500亩)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300元;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0元,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0元。

发生上述情况时,村主干和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在现场组织村民上山扑火的,可不予扣除业绩考核奖励。

11.村级辖区内发现毁林种茶未报告的,在职村主干按每亩20元的标准扣除业绩考核奖励,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按每亩10元的标准扣除业绩考核奖励,发现并及时报告、配合整改的,可不予扣除业绩考核奖励。

辖区发生盗砍、滥伐、毁林、违法征占用林地被林业部门立为林政案件查处的,属于本村村民所为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50元;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在职村主干扣除业绩考核奖励200元,分管林业的村“两委”干部扣除业绩考核奖励100元。

发现并及时报告、配合查处的,可不予扣除业绩考核奖励,具体情况由市林业局认定。

12.因春季、秋季防疫工作不落实,造成村级辖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在职村主干每起扣1000元,分管动物防疫的村“两委”干部扣500元。

六、本规定自2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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