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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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全面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全市各区、县城市品位及人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及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指标要求,结合**市主城区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三年评选(2019年至2021年)活动成果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园林城市及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为载体,全面开展**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有效推进**市各区、县所有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高品质建设。
自2022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到2025年,**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60家及以上,从而实现**市各区、县所有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品质的全面提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创建范围
**市各区、县建成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居住小区。
四、评审方式
(一)评审单位。
**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挥部承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商贸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县城市建设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办。
(二)评审专家。
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由**市园林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园林绿化相关专家库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工作组。
(三)评审步骤。
每年5月1日至7月30日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报名工作,8月1日至10月30日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工作,11月1日至12月30日对通过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的单位和小区进行授牌。
(四)评审经费。
**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评审工作、牌匾制作等,具体金额根据当年评审活动预算确定。
五、申报程序
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前。
(一)申报方式。
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申报单位、居住小区需按照《**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评选条件》组织自查,填写《**市园林式单位报名表》或《**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报名表》,经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市园林式单位报名表》或《**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报名表》;
2.申报单位、居住小区总平面图,重点标明绿化区域,并说明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情况;
3.申报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
4.申报单位、居住小区不同方位绿化效果照片(不少于8张);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申报单位、居住小区材料统一按照A4规格(平面图除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三)组织验收。
申报资料符合**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条件的,由**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居住小区)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授牌。
六、复查验收
对已命名授牌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授牌单位撤消“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