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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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乡各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加强村级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班子,指在村(社区)“两委”任专职干部的领导班子;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干部,指村“两委”在任村(社区)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综合服务专干和综合治理专干,不含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职的干部;本办法所指本土人才指经村委申报、报组织部联审通过并由乡定党委任命的本土人才。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社区)班子和村(社区)干部考核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督促,乡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与村(社区)干部报酬挂钩。

第四条 对村(社区)班子及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乡党委结合实际,按照与村(社区)“两委”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评分标准及扣分加分项目。

第六条 乡党委每年年终组织一次对村(社区)班子和村(社区)干部的全面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两项。

第七条 平时工作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村(社区)干部出勤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

对村(社区)两委班子实行脱贫攻坚、基层党建、信访稳定三个版块单项考核,考核结果计入量化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对村(社区)班子和村(社区)干部的考核在年底进行。

第十条 每个考核对象的平时工作考核,由乡党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在年终经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一条 村(社区)班子和村(社区)干部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 党员群众民主评议。

对村(社区)班子和村(社区)干部个人进行民主测评,再由乡党委计算民主评议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十“良好”票数×0.8十“一般”票数×0.6+“弃权”票数×0.3十“差”票数×0)÷有效票数×100。

某村民主测评最终得分=两委班子民主测评得分*0.6+村(社区)干部民主测评平均分*0.4,以最终得分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岗位目标考核量化评分。

对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脱贫攻坚、基层党建、信访稳定三个版块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

其中脱贫攻坚占50%,基层党建占30%,信访稳定占20%,由相应科室制定单项考核方案及细则,并明确加扣分项目。

某村两委班子量化考核得分=脱贫攻坚占*0.5+基层党建*0.3+信访稳定*0.2。

两委班子量化考核得分为村(社区)干部个人目标量化考核得分,进行捆绑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确定。

乡党委按平时考核得分占20%,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得分占30%,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得分占50%的比例计算出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社区)干部的考核得分,再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算,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

“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全乡村(社区)数的40%;如出现分数相同,以脱贫攻坚单项考核得分高低确定,依次类推。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村(社区)“两委”班子,该村(社区)村(社区)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采取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村(社区)书记、主任、专职干部(含本土人才)进行捆绑考核。

第十五条 对村(社区)班子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为不合格:

1.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

2.班子存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被一票否决和出现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迎接县级以上检查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重点工作上有重大失误的;

5.基层党建工作不按要求开展,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搞形式、走过场,出现资料党建的;未按要求实行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公开制度的;

6.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7、因其它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对村(社区)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为不合格:

1.政治素质较差,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对承担的工作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失误,或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3.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村(社区)级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7.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它违纪问题被查实的;

8.本年度内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9.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社区)委会主任所在村(社区)被评为不合格班子的;

10.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11.因其它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考核的步骤:

1.考核准备。

乡党委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培训考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预告。

2.召开考核会议。

会议由村(社区)党支部负责人召集,乡考核组组长主持。

参会人员包括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社区)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社区)民代表及在本村(社区)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一半以上。

3.开展述职述廉。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社区)主任作述职述廉报告,主要总结本年度村(社区)班子及本人的履职情况、廉洁自律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其他村(社区)专职干部、本土人才进行书面述职。

4.民主测评。

向参会人员发放村(社区)班子测评表和村(社区)干部测评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5.交换反馈意见。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就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与被考核村(社区)班子集体或个人交换意见。

对村(社区)班子的有关评价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要向本人反馈。

6.评定考核等次。

考核组结合平时考核、重点专项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情况,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对村(社区)班子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对村(社区)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7.上报考核结果。

乡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各村(社区)班子、村(社区)干部和本土人才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补贴发放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组织一科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补贴发放挂钩,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组发〔2019〕120号文件执行。

1.乡党委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村(社区)班子,乡党委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为“良好”的村(社区)班子,乡党委要给予鼓励,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评为“一般”的村(社区)班子,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乡党委要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社区)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评为“差”的村(社区)班子,乡党委要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顿。

2.将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村(社区)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良好”的村(社区)干部,可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一般”的村(社区)干部,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并指派专人进行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考核“差”的村(社区)干部,由乡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村(社区)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

乡党委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

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乡党委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违反考核纪律的村(社区)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A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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