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社会组织领域开展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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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社会组织领域开展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docx

在全县社会组织领域开展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社团治理成果,落实全县202*年社团治理工作任务,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站位新阶段、融入新格局、适应新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紧密联系社团治理工作职能,不断提升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认识社会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巩固和深化我县社团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全方位、多领域,在县域内全面开展社会组织专项治理活动,为建设“平安宁夏”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年4月至10月底。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

按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安排,结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突出社会组织自办网站、刊物、公众号、微信群等相关媒介的治理监管。

1.严厉查处学校、培训机构使用盗版教材资料、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出版物行为。

2.突出核查社会组织自办网站、刊物及其它公众媒体宣传平台运行、专栏、内容的审核监管,自办刊物没有取得新闻出版许可的禁止传播、发行。

3.严格清查涉及书刊、音像制品传播扩散的博物馆、纪念馆、书画院、培训机构(学校)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和微电影、网络、书刊发行类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

4.核查有制作、印刷、出版、销售行为的社会组织。

清查纠正利用社会组织自办网站、刊物及相关公众传媒制作、宣扬、传播有害信息的网络、动漫、视频、游戏、广告、文学作品等。

5.清查纠治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非法活动行为,严厉打击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非法宣传提供支持和庇护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深入排查制作、传播有害刊物、音视频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社科类社会组织日常监管。

(二)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治理。

围绕开展减税降费、涉企收费整治,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1.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并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2.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

3.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4.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整治。

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特别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养生、中介服务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开展排查活动,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排查内容如下:

1.强行向企业或会员摊派收取会费或捐款,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2.违规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以项目投资名义违规吸收会员或不特定对象资金业务。

3.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APP、QQ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4.打着“资金互助”、“加盟积分”、“预缴养老养生”、“预售保健旅游项目”、“虚拟资产”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行为;假借“一带一路”、“共享经济”、“慈善捐助”等名义,蓄意敛财的非法集资行为;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用亲情诱骗等方式,以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群为主要群体的非法集资行为。

5.未经登记的网络社团在网上开展理财产品和涉嫌非法集资等活动。

(四)深入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舆论传媒优势,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挤压邪教生存空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邪教、抵制邪教的能力。

1.开展反邪教方针政策宣传。

坚持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政策,重点宣传依法治理邪教,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理念等。

2.开展反邪教法律法规宣传。

国家有关反邪教法律法规,重点是《刑法》第三百条、《“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邪教案件公开审判情况等。

3.开展反邪教基础知识宣传。

国家已公开认定的邪教组织或虽未公开认定但经中央同意并已公开宣传揭批的邪教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危害;阐释邪教与宗教的区别,揭批邪教聚敛钱财、残害群众、毒害社会的伎俩,驳斥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和谣言等。

(五)开展打击各类传销活动。

按照***政法委统一部署安排,强化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管,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县社会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摸底调查,发现苗头,及时铲除毒瘤,净化社会环境。

1.抓好成立审批。

抓好拟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背景审查,从严审核章程,从源头管控。

2.注重日常监管。

在落实社会组织日常重大活动事项报备审核和年检工作中,认真履行审核手续,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责任。

3.融入执法严查。

将打击各类传销活动纳入执法抽查检查内容,查清违法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依据违法事实,坚决予以处罚,果断割除毒瘤。

四、阶段划分

(一)筹划部署阶段(202*年6月)。

依据年度总体工作部署,结合***专项治理要求,筹划治理重点,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年6月下旬至10月10日)。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现代宣传媒介,在全县社会组织中开展平安建设宣传,发动社会组织积极投身治理行动中;要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内部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根据方案5项重点任务,结合部门职能积极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创新治理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将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

各社会组织要积极组织自查,增强警惕意识,准确识别各类非法活动,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确保本单位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为自身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环境。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年10月11日至24日)。

县民政局对在全县社会组织领域内开展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汇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通报。

(四)总结报送阶段(202*年10月25日至31日)。

各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28日前报送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

6013010,邮箱:

2403402953@,传真:

0953—6012328。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平安宁夏”建设要求,主动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领导负专责,专人抓落实,在社会组织内设立信息员、志愿者、宣传员和监督员,强化信息监管,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抓好治理工作,净化社会环境,为建党100周年献礼。

(二)认真组织实施。

县组织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平安宁夏”建设,共同督导社会组织抓好治理任务落实,实现信息共用共享,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落实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进督导、事后督查纠治,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处理,形成联动监管格局。

各类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共同做好治理的宣传、落实,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年检、重大活动申请报备等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三)按时报送情况。

各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本部门在全县社会组织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好的做法、重大事项和违法线索案件随时报送民政局,治理总结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

联系电话0953-6013010,邮箱:

2403402953@,传真:

0953-6012328。

附件:

1、社会组织联络员名单

          2、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

附件2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

一、基本概念介绍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

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

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二、分类化行为介绍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

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货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四种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利登专访文章、崖人广为散发宣传单。

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

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

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

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

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

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

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

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

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该越大。

第四步:

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

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

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五)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言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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