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村、信用镇(街)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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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村、信用镇(街)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发挥信用村、信用镇(街)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农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推动“三农”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村、信用镇(街)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

(三)按照“坚持标准,规范运作,加强监督,自愿申请,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

第三条 信用村创建条件

(一)全村现有涉农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低于3%,年度新增不良贷款不超过1%;

(二)村级财务管理状况较好,村委会及相关经济组织与各单位和个人无任何债务纠纷;

(三)村两委会应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当年不良贷款清收笔数或金额不低于80%;

(四)村民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村两委会领导班子凝聚力、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带头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行为,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村民违约失信行为,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诚信宣传工作情况较好,设有村级诚信宣传专栏;

(六)全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较好。

第四条  信用镇(街)创建条件

(一)全镇(街)信用村占辖区内行政村的比例超过60%;

(二)全镇(街)现有涉农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3%,年度新增不良贷款不超过1%;

(三)镇(街)政府重视诚信建设,积极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带头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行为,并积极协助涉农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清收笔数或金额不低于80%;

(四)镇(街)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与各单位和个人无债务纠纷;

(五)在镇(街)政府所在地设立诚信宣传栏。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建立X区信用村、镇(街)评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评定联席会议)制度。

评定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为区金融办,区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区长为联席会议的第一召集人,区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第二召集人。

评定联席会议由*****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评定联席会议成员。

评定联席会议在区金融办设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分管征信工作的行领导和区金融办分管金融服务的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  评定方法及管理

(一)书面申请。

拟评定或复审的信用村、信用镇(街)分别由村委会和镇(街)政府向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定方法。

评定联席会议按照信用村和信用镇(街)评定条件,通过查询“农村征信系统”、现场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申请的信用村和信用镇(街)进行评定或复审。

(三)评定时间。

信用村、信用镇(街)实行一年一评,每年对上年度进行申报考核评定。

同时,对上年度已评定授牌的信用村、信用镇(街)进行复审,复审条件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四)评定公示。

对符合条件、通过初评或复审的信用村、信用镇(街)在X区政府公众信息网、X金融网、本镇(街)政府公告栏、以及当地涉农金融机构网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授牌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村和信用镇(街)由区政府予以授牌,并在X区政府公众信息平台“信用X”和“农村征信系统”中进行公告,同时在“农村征信系统”中对信用村的农户作“信用村农户”特殊标识,以便享受优惠政策。

(六)动态管理。

信用村、信用镇(街)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对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收回挂牌,并取消该村农户在“农村征信系统”的信用村农户标识,同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相关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

同等条件下涉农银行优先支持信用村、信用镇(街)所辖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等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利率优惠。

涉农银行对信用村、信用镇(街)的农户贷款执行商业银行贷款优惠利率,原则上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确需上浮的不超过50%(含50%)。

(三)服务优先。

对信用村、信用镇(街)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给予优先提供信息、技术、结算等相关服务。

(四)财政贴息。

区财政对信用村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用途为生产经营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项目资金优先。

对被评定的信用村、信用镇(街),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农扶农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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