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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单位、个人购买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二条 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条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车,必须是在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合法牌照的机动车辆。

(二)校车要求是19座(含19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车身统一喷涂标准黄色,车身驾驶室两则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周喷涂“ⅩⅩ学校校车”字样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车辆证件齐全、年度检审合格的载客汽车。

(四)校车上下客门口应加装扶手安全装置,安全窗口应粘贴安全标识;车内座位应当设有安全带;校车应配备灭火器、救生锤、医疗药箱等应急救援装备和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内外置摄像头。

(五)校车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乘客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六)新购校车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

8年后,不准再作为接送学生专用车辆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四条 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连续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计分满10分;

(三)无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主要以上(含主要)责任的记录;

(四)无不良社会行为、无严重病史,身体、心理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第五条 校车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所在的单位、村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各镇(街道)教委(区直学校)根据需要,经镇(街道)政府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需求申请,区教育局核批后,由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二)车辆、驾驶员经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由申请单位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建立车辆档案,纳入统一管理。

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省市要求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统一标识。

第六条 责任分工

(一)政府:

主要是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的关系,进行责任划分,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领导进行惩戒,保证管理措施倒位。

(二)公安部门:

负责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资格审验及安全教育、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管理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大路面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同时,在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三)教育部门:

负责建立校车准入制度,接收、审查校车申请材料,报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四)财政部门:

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做好校车补贴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安监部门:

负责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城管部门:

负责依法取缔、规范校园周边流动摊点,对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为依法查处,确保校园及周边交通环境秩序良好。

(七)物价部门:

负责对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管。

(八)车主:

负责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相关事宜,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的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责任。

(九)学校:

负责制定、落实校内学生乘车相关制度,与车主签订安全运营责任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 车主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建立运行台帐,对接送学生专用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车主更换接送学生专用车辆驾驶人,经学校、教委和当地政府同意后,到区教育局备案。

区教育局将备案情况报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第九条 校车转让时,新老车主必须先到学校、教委和当地政府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核,经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教育局审批后,转让后的车辆才可作为接送学生专用车辆使用。

转让后继续做接送学生专用车辆使用的,区财政承担的商业险允许过户,否则不予过户。

第十条 校车要定点停放,严格按照学校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接送学生、幼儿。

第十一条 校车在接送学生、幼儿时,各学校必须有值班教师组织学生上下车。

每趟车要有乘车学生名单,做好人数清点,核对签名后发车。

驾驶人离开车辆时,应确认车内无学生滞留。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镇(街道)政府要与车主(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查找分析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罚。

同时,要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区教育局和学校。

第十六条 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主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交通管理大队不定期对校车的载乘情况作突击检查,严厉处置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扣留校车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车主,并协助转运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使用未经区教育局登记确认、未经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区教育局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给予其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经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核实后,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校车资格。

1、检测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检修仍不合格的。

2、对限期内检修不合格又不更新的。

3、驾驶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5、不按时接送学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严重超员接送学生的。

7、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更换驾驶人或更新车辆的。

8、用其它车辆顶替学生专用车的。

9、其他不符合校车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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