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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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卫沙政办发〔2017〕209号)要求,决定在我镇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为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全镇每宗农村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登记确认农村宅基地产权,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包括农转非后的城镇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登记,但依法继承的除外。

(二)权属清晰的原则。

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的原则。

原则上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面积。

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在登记薄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

(四)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益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不动产所在村委会,对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权源材料、宅基地取得时间、面积、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不短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薄确认产权。

(六)稳步推进原则。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技术路线

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结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

重点补充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建筑面积等要素。

农村房屋调查精度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

对布局分散的农村房屋,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户的,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四、对象和范围

对本镇辖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开展“房地一体”全覆盖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逐村逐户对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占用实施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登记档案进行清理、注销,不再纳入此次登记颁证范围。

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范围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界址范围内,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

对宅基地上的简易房、棚房、农居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五、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权属等重大问题的处理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

  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村确定1人负责宣传动员、材料审核、争议调处、村委会人员安排及协调等工作。

确定1人负责协助收集《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宅基地、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查清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权利人和农村房屋权利人一致性等要素;配合***区自然资源局、技术作业单位做好补充调查工作的引导、指界签字、初审公告、集中制发证。

(三)建立奖惩制度。

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村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配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村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整理收集。

农村宅基地已登记颁证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资料;相关村、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历史资料;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争议裁定书和相关依据;农村居民点宗地图;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庄规划图、现状图;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2.发动宣传。

相关村居采取印刷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解读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特别是“房地一体”登记的政策规定、登记程序、证书用途、原有证书依然有效等政策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权籍调查

各村安排1名工作人员配合***区自然资源局、技术作业单位做好权籍调查工作。

(三)公告阶段

各村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技术作业单位做好“两公告、两签字”工作。

(四)登记发证

各村要做好辖区群众统一申领组织工作,配合***区自然资源局、技术作业单位做好集中颁证工作。

 

七、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1.对于没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内容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对于没有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同意农房建设的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同意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逐级上报的确权资料进行审查,属于合法建设的,予以确权登记。

3.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申请确权登记;

6.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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