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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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郭扶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  郭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郭扶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  镇经发办、建管办、旅游办、宣传办、综治办、食安办、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X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镇经发办统计站、旅游办和宣传办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重点区域可成立农家乐股份合作社,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自我教育职责。

第十五条  郭扶镇农家乐股份合作社根据农家乐成员需要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提高设施设备档次、服务质量和企业知名度,可自愿申请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对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

未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和标志。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星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由镇经发办、宣传办、旅游办、农家乐股份合作社对外公开发布评星等级,并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八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必须履行《农家乐(乡村酒店)入住登记制度》、《农家乐(乡村酒店)食品卫生制度》、《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农家乐(乡村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农家乐(乡村酒店)环境卫生制度》、《农家乐(乡村酒店)安全巡视制度》等主体责任制度,还应配合落实社会治安、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九条  由镇经发办牵头,镇旅游办、宣传办、综治办、食安办和郭扶镇农家乐股份合作社对农家乐(乡村酒店)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向区商务局申报降低或取消农家乐的星级评定。

    第二十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股份合作社和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必须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郭扶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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