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家庭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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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家庭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我区家庭应急救助制度,帮助城乡居民妥善解决家庭突发性事件或重特大、特殊困难,发挥家庭应急救助保障作用,做好家庭应急救助与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应急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出现重特大、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一次性家庭应急性救助,是我区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度提升、有效补充。
第三条 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区家庭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区家庭应急救助办)。
区直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照**要求做好救助相关工作。
其中主要工作职责由以下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家庭应急救助当事人的困难排查、宣传引导、救助申请、调查、公示和主动发现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家庭应急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区民政局(区家庭应急救助办)负责做好对象认定、审批资料复核工作,并提出救助审批建议;区财政局负责家庭应急救助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及出具相关证明;区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当事人火灾事故认定及出具相关证明;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负责做好当事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情况核实工作。
区卫计局、残联等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助对象范围和前提条件
本区内户籍所有家庭因当事人[除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本人外,特指家庭成员中的主要劳动力(年龄18~60周岁,且承担家庭主要责任),以下同]发生下列意外事件或灾害造成人身或家庭重特大损失,且家庭社会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同时又无其他有效理赔或资助的,符合以下前提条件者,均可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但当事人死亡后无直系亲属的,不得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
户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当事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1.交通事故
(1)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或者遇到无保险理赔方的交通工具,或者对方当事人因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无能力支付赔偿资金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法院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火灾事故
(1)因火灾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公安消防机构认定当事人(含家庭成员)所发生火灾事故非当事人(含家庭成员)主观原因造成,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公安、公安消防机构认定当事人(含家庭成员)对发生火灾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3.其他人身伤害或患病住院
(1)因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因溺水、人身伤害及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3)因家庭成员受灾、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意外事件受伤住院,或者因患病住院,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大病商业保险理赔后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自付医疗费用低于20万元申请家庭应急救助的,由区民政局按《龙岩市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救急难”。
第五条 救助程序
家庭应急救助实行区级救助,一般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审核(调查核实),区民政局(区家庭应急救助办)复核认定,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参照临时救助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报告中明确提出“家庭应急救助”要求,说明当事人是否获得有效理赔或资助情况。
2.申请受理。
家庭应急救助可以通过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等两种方式受理。
3.调查审核。
乡镇参照临时救助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审核,乡镇主要领导应在申请报告或审核审批表中签署“家庭应急救助”审核意见,并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盖章。
4.复核审批。
区民政局(区家庭应急救助办)参照临时救助相关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一般每个月复核审批一次。
必要时,可特事特办。
第六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1.救助方式。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家庭应急救助金。
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度,由区民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家庭应急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救助标准。
(1)对当事人属贫困对象(含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以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家庭应急救助金20000元。
(2)对当事人属贫困对象以外的一般对象的,给予一次性家庭应急救助金1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应急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每个家庭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家庭应急救助。
申请家庭应急救助的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已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扣除其已享受的救助金额。
第八条 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1.家庭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标准为80万元,所需资金从区级以上(含区级)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当年度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从临时救助资金中调剂补充解决。
2.按照《龙岩市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家庭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