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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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及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根据**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的作用,让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及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根据财税〔202***〕2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0号)  文件精神,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重点群体自主从事个体经营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县税务局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县人社局对符合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人社局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人社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无误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依法办理税收减免

(1)县税务局对符合条件自主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纳税人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县税务局对符合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条件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根据财税〔202***〕21号文件和《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82号)文件精神,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基本信息,主要内容为退役军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退伍时间、退役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等。

2.县税务局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向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件精神,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县残联应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残疾人登记信息,主要内容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情况等。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县税务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向残疾人个人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税务局依据省政府批准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4.招用残疾人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我县残疾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四)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共享交换信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县税务局应定期向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残联、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反馈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

县税务局可提请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局协查《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局应根据需要及时协查并将结果通报县税务局。

2.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局要及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劳动者就业等相关信息,或依托《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等系统,帮助核实《就业创业证》信息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相关信息。

县人社局按需将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等提供给税务部门。

3.县人社局要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税务部门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基本信息。

    5.县教体局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信息,主要内容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等。

6.县残联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登记信息,主要内容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情况等。

县税务局根据提供的信息组织开展比对核查,依法办理各项税收减免。

7.县信访局在接到反映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方面信访问题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提供给税务、人社等部门进行核实处理,相关部门应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信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事项。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联动性,同时强化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宣传标识、LED显示屏、公众号、微信等载体宣传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政策知晓度,鼓励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支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残疾人自主创业。

(三)严格督查考核。

常态化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

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失职失责等问题,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

***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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