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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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docx

县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等有关规定,努力提升我县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使用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使用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在全县各类公共场所建设的,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在村、社区、居委会、广场、公园、绿道等中广泛设置的全民健身路径、篮球架、室内(外)乒乓球桌等体育器材。

全民健身设施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维修与管理。

各村、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器材维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民健身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设施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采购与安装

第四条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自行组织开展器材采购工作,并做好对接安装事宜,受益单位和器材供应商严格按照器材安装标准,对全民健身路径、篮球架、室内(外)乒乓球桌和相应的器材标识牌等全民健身设施进行实地安装,安装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签字,相关招投标(采购)资料上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完好程度、使用情况和质保服务等专项检查。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建立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各村、社区落实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

如发现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落实健身设施的维修工作,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做好管理及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方法。

第五章维修、更新和拆除

第七条全民健身设施在产品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由供应商负责(保修期以招标文件或合同为准),超出保修期且在安全使用寿命内的维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器材安全使用寿命以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为准),超出安全使用年限的器材原则上应拆除并做报废处理。

报废处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更换全民健身设施,在申报更换期间应暂停使用并设立明显标识牌,更换验收完成后再次投入使用。

如受益单位认为健身器材还能继续使用,则由受益单位承担相关意外安全事故等责任。

第八条已建成的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确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其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应事先征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各乡镇、街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原则在同类地段择地新建。

第六章经费安排

第九条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安排全民健身器材年度经费预算,每年经费上限50万元。

对实施全民健身器材更新维修的单位,按照健身器材中标价(采购价)的50%给予补助,超出经费预算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

第七章申报对象、程序

第十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填报申报表并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同时上报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现场核验,核验结果报县财政局审核,最终核定补助方案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按规定开放全民健身设施的;未按规定对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全民健身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造成健身设施损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已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上述内容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

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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