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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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场(街道)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场(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统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开展。

第六条  县政府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各乡镇的灾毁耕地、补充耕地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检查考核指标。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各乡镇要按照县统一要求,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县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航天航空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

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评价内容等随考核工作方案一并下发。

第十条  各乡镇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补充耕地省市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市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市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乡镇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结果和日常工作,形成情况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乡镇根据县政府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考核部门。

县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乡镇通报。

期中检查结果纳入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乡镇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用地计划、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及县发改、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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