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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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根据-**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县公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县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和资格复核工作,县政府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我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积极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我县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促进我县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六)积极为我县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对我县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推荐。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向县政府外事办推荐;属国内非本县公民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
县政府外事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公安、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
(三)会议讨论。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授予证书。
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的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县外人士颁发由县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可以视情况举行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证书由县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县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
本县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提出撤销和终止其“县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