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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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县级文旅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范围内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文旅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文旅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文化馆)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县级文旅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文旅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县级文旅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有条件时,应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条 县级文旅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
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二条 县级文化业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文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县级文旅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复制或转让,要与各级政府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公布文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利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十六条 县文旅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七条 县文旅行政部门每年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从202**年8月1日起至202**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