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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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度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统计执法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核算科统一对外发布或提供。

 

  

(二)各统计专业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统计。

调查对象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

 

  (三)县统计局有权督促各乡(镇)统计人员以及企业、部门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工作分工职责,分别由专业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后方可上报。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县统计局应当定期开展全县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除了追究相关具体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县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县统计局定期开展以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为主的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县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疑问的,应责成统计调查对象复核、修订或说明。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回复的,可依法发出统计查询书。

 

(九)统计人员发现上报的综合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应在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

超过规定时间不得修改的,可在下一报告期报表中进行调整,并作出说明。

超过更正期的年报统计数据修改应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

  (十)各专业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严重失实,且非统计制度要求的原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趋势性错误的,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十一)县统计局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县统计局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方法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

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越级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擅自提供或公布的统计资料严重失实,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十三)定期报表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违规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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