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办法和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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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办法和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案件评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案件评查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社区矫正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调查评估、接收、入矫办理、日常监管、教育帮扶、解矫等全过程档案文书、卷宗装订等内容。
第四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客观评价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和档案文书、卷宗装订水平。
第五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应成立案件评查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统一组织开展。
第六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组织进行。
第八条各基层司法所于每年11月对本年度解矫的社区矫正案件开展自查,并在1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局社区矫正科。
社区矫正科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案件进行抽查评查。
第九条社区矫正案件重点评查:
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是否存在超期评估;评估结论是否真实有效等;入矫办理是否规范;日常监管(包括信息化核查)是否到位;思想汇报是否规范;请销假记录是否详实;定期体检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异地迁居办理是否规范;解除社区矫正是否规范。
第十条社区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对照相应的评分标准核定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有不合格社区矫正案件的,基层司法所不得参与社区矫正先进集体评比,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得评为社区矫正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各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
对整改措施不力,未建立整改台账,不能限期整改的司法所,区司法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矫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执行、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过错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发生重新犯罪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按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一次的,对司法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约谈,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两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一次且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
(二)未按规定确定矫正小组、未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未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的;
(三)应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报告其思想、活动情况,但未督促执行到位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及其他信息或离开所居住区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的;
(五)经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返回时,未采取措施督促其返回、未及时上报的;未经上报,私自批准矫正对象长假外出的;
(六)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而未组织的;
(七)未按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走访或走访工作未落实到位的;
(八)对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组织考核评审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司法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未采取措施查找或未及时报告的;
(二)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未进行重点监控、未及时报告的;
(三)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未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
(四)因监督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社区矫正对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五)一年内在本辖区发生二名(含二名)以上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七)因处置不力引发市级以上舆情危机的;
(八)未按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实时定位监控或在定位监控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情形时未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发生社区矫正对象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予以追究的情形;
七、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照本办法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
九、本办法由***市***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