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1468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稳定有效原则。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积极主动原则。

坚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三)相辅相成原则。

坚持以调解纠纷为主,仲裁纠纷为辅,多渠道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对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区别对象、分清原因、把握政策,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尽量避免通过仲裁解决。

(四)依法规范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中,必须依法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和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枉法、不徇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长效实施原则。

坚持政策执行上的连续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原则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妥善解决。

但也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以及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防止历史问题引发现实矛盾。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调解机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四、工作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成立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一)区级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 仲裁委员会设置。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0名。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处理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

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4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

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仲裁庭设置:

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组织。

仲裁庭至少有3名仲裁员才能开庭,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庭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仲裁庭工作职责:

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的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乡镇(街道)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任,农村工作局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局,由农村工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人员从乡镇人民调委会中调剂,成员由农村工作局、政法和社会治理工作局、经济发展局、民生事务局、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及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人员参加。

由乡镇(街道)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

各村居(社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2—3名村干部或村民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调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调整调解仲裁机构(202*年8月30日前)。

调整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落实仲裁工作经费,选定仲裁工作场所,配齐仲裁工作办公用品及办案交通工具;聘任仲裁员,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仲裁业务培训。

(二)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202*年9月30日前)。

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建立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仲裁流程、制定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对加盖印章的各类仲裁文书及材料进行审查、留档。

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仲裁设施设备管理。

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明确仲裁员聘任办法,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职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对仲裁案件进行期限跟踪,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予以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已调解或仲裁完毕的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要求,规范制作调解书、裁决书并归档。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202*年10月31日前)。

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聘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聘用人数不得少于20人,日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

乡镇、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聘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聘用人数3—5人,日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加强调解仲裁基础建设(202*年10月31日前)。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能力标准的要求,解决仲裁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一庭三室”办公场所(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其中仲裁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配置档案密集架,配套建设数字庭审系统,购置仲裁工作设备,解决办案交通工具。

乡镇街道也应该按照要求为调解委员会设置固定办公场所。

(五)验收总结(202*年12月31日前)。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密切协作。

各乡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协作,认真履行职责。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仲裁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仲裁效果。

同时,要做好案件的回访工作,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裁决决定执行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要通过各类渠道,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自我约束与保护,自觉依法办事,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三)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各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要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有关职能,下达调解意见书,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四)加强任务落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首先应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调解报告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对纠纷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进一步调查、核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

依然调解不成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报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军事政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