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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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县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为优化人才公寓管理机制,营造人才发展优良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位于新城荷畔小区3#楼,是提供给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免费居住的周转性住房,按照自主申请、统一审核、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统筹安排;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核人才资质;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受理、人才资质审核、合同签订;202*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申请人在宿不动产登记情况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入住手续办理、登记和公寓日常管理维护;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人才公寓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及时足额保障;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安公司”)负责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小区管理维护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区人才公寓申请人须为近3年引进我区企事业单位,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区(包括202*区、宿豫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洋河新区)未解决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名完成者、二等奖前3名完成者,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 江苏省“双创人才”,“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 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市级及以上优秀专家;

4. 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

5. 区委组织部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以下申请材料:

1. 202*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3. 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个税缴纳相关证明。

第六条  审核审批。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学历、学术、职称资质及社保缴纳等情况;202*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审查申请人在市区范围不动产登记情况。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汇总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入住办理。

经审批通过,由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合同,出具入住通知单;由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凭入住通知单安排房源,办理入住手续,做好登记。

在同等条件下,高层次人才、新兴产业人才、外引人才优先入住。

房源不足时,综合考虑人才资质等条件轮候安排。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八条  区人才公寓一般使用期限2年。

申请条件第1类人才,以及特别优秀的省“双创”人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职人才可单独使用一套住房,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其他申请人根据户型一般2-3人合用一套住房。

第九条  区人才公寓实行保证金制度,由区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制定标准向入住人才收取,办理退房手续时视履约情况退还。

第十条  区人才公寓基本生活设施提供、维修由众安公司负责。

公寓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由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

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生活设施损坏的,申请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清退公寓,未主动清退的一经发现可解除合同、收回公寓:

1. 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购买新房的,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办理房屋过户时间为准);

2. 离开(包括调离、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202*区的;

3. 区内变动工作后未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的;

4. 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 申请人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6. 有恶意拖欠应缴费用、损毁房屋设备设施、扰乱租住秩序等不良行为的;

7. 有其他违反使用合同行为的。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或合同解除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清退房屋,拒不搬离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的,将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同时追偿相关经济损失,并计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在人才公寓申请、审核和管理使用中,应坚持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申请单位因弄虚作假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3年内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区人才公寓相关经费实行受益主体共担原则。

园区企业人才使用公寓的,租金由受益园区财政负担;其他人才使用公寓的,租金由区财政负担;物业费和水、电、气、网等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鼓励各园区自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由所属园区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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