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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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秩序,维护液化气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根据**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是指与瓶装液化气经营或供应企业签订协议,以电瓶三轮车为主要工具,向用户终端实施送气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必须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瓶装液化气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送气服务的,按无证黑气点处理,同时追查上游企业责任。

第三条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会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熟悉宿城区交通路网,无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的成年人。

第四条瓶装液化气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送气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撕启钢瓶塑封标识和警示标签;

(二)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

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及时送回瓶装液化气企业存放;

(三)未经所在企业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四)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瓶装液化气企业处理;

(六)统一使用电瓶三轮车进行配送。

电瓶三轮车车身喷涂黄色,标有警示语及备案编号,车辆围栏高度应超过气瓶的2/3,运载气瓶(实瓶)数量14.5公斤/瓶不得超过10瓶,或50公斤/瓶不得超过3瓶,运载气体总量不超过150公斤;

(七)必须穿着有企业标识及服务电话的红色纯棉工作服,佩带上岗证,配送单,做到车辆干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八)义务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装、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确保用户安全用气。

第五条瓶装液化气企业应积极组织送气员工开展燃气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优质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服务质量。

第六条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用户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劝导用户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

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七条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的统一配送价格,严禁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遵守许可范围守法经营,严禁跨区域配送。

第九条送气服务人员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燃气主管部门。

送气人员在一年中有两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燃气主管部门将吊销其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其液化气企业经营或供应许可证。

第十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液化气企业送气人员花名册,接受社会监督,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送气服务市场检查督查,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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