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矿区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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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矿区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区流动人口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根据**等要求,结合我区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公安分局、各矿区乡镇要摸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信息准确、更新及时,暂住人口登记率和注销率必须达到90%以上,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鲜活;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列管率达到1%。

落实出租户主和旅馆场所业主等的治安责任,提高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及落脚点管控工作水平,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第三条  健全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站。

各矿区乡镇要建立“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提供服务、统一监督检查”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由公安、劳动、安监、卫计、煤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工作站,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将“一站式”服务管理内容纳入综治中心或社区、农村警务室工作一并落实,确保“一站式”服务管理功能全覆盖。

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资源,按照“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保障”的要求,按500:

1配齐配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并按照市、区、乡镇2:

4:

4比例足额保障管理经费。

第四条  明确工作责任。

各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地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

区法院、司法局要积极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区公安分局要深入开展入户访查,全面采集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信息和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实有房屋信息。

要拓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渠道,综合应用网络、语言、短信等多个便捷通道,强化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申报工作。

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清查整治,摸清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中介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单位底数。

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指导社会单位安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社会化采集模式,落实“以业管人”“以房管人”工作措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确保流动人口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全覆盖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治安责任书签订、承租人纳入管理全覆盖,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要加大对流动人口高危人员的重点管控,依法严厉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加大对跨区域犯罪和流窜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实现人口管理由粗放型量管向精确型质管的转变;区人社局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用人单位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落实“以业管人”制度。

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卫计、人社等部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担负起本单位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推广应用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和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中介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单位,申报、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实现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统一采集、统一录入、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别使用、分类扩充”的要求。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安装综合平台办公系统,通过协管员入户采集信息和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主动申报信息,实现实时录入、查询、统计本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办理暂(居)住证件、出租房屋代理卡、计生证明、就业证明、流动党员登记等服务。

第六条 创新出租房屋四种管理模式。

(一)“旅店式”管理模式。

对整栋出租房屋,出租房主必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承租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的责任,在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指导下,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申报工作。

(二)“物业式”管理模式。

对有房屋出租的住宅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起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协管责任,在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指导下,做好出租房屋普查登记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申报工作,落实治安防控措施。

  (三)“单位自管式”管理模式。

对为流动人口提供集体宿舍的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协管责任,在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指导下,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申报工作,切实完善治安防控措施。

(四)“协会自治式”管理模式。

对出租房屋相对分散、流动人口较多的行政村,由村委会牵头组织,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私人业主和热心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乡规民约和行业协会自律形式,承担起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定期对散居流动人口进行登记,落实治安防控措施。

第七条  加强协作配合。

各矿区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每月会商例会制度,推动信息互通共享。

特别是各矿区乡镇流口站要将摸排登记的流动人口情况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劳保所、综治办、卫计办、国土所、安监站等部门通报。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流口办提供的情况,各乡镇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对出现异常用工的企业,适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强化对列入年度关闭矿井及停产停建矿井流动人口的用工管理。

由所在矿井及时将用工情况向当地乡镇流动人口管理站通报,煤管、国土、经信、安监等部门及矿区乡镇要把流动人口管理列入周巡查必查内容之一,一经发现矿山用工异常,立即向当地乡镇报告,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该矿山进行查封关闭,并及时遣散非法打工人员。

第九条  加强考核督导。

加强对各矿区乡镇及各成员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考核。

区综治委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列入平安乡镇、平安单位的考核,对工作浮于表面、敷衍塞责的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视其情节给以降档或取消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单位考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综治工作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会同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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