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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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问责,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各挂村领导,挂村工作组长,挂村工作组成员,派出所负责人、片区民警,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包片村干部。

第三条  各挂村领导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挂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负总责;各挂村工作组长,各片区民警,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包组包片镇干部,各包组包片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听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纳入挂村组成员和各村两委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  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镇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并按照当年工作执行情况和相关规定对各村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镇干部职工“平安奖”、村干部年终绩效奖考评发放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以村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一岗双责”、“属地管理”为原则,按照被抓获本地籍涉诈犯罪嫌疑人数量、上网追逃数、被抓获外流(县域范围外)涉诈犯罪嫌疑人数量、本地诈骗窝点数量、到缅北异常出入境(边境被拦截人员)人员数量、境外被抓获涉诈犯罪嫌疑人数量等情况,且未主动发现的,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镇挂村领导、组长及责任包组包片每人扣发平安单位奖300元,村主干的年终绩效奖每名干部扣发300元,村级包组包片责任人从薪酬待遇中扣发300元。

(一)年内被抓获本村涉诈犯罪嫌疑人数比上一年度未实现下降且达到1人。

(二)年内辖区内被端掉诈骗窝点数达1个。

(三)年内辖区内到缅北异常出入境人数达2人。

(四)年内境外被抓获涉诈犯罪嫌疑人数达1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第一责任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或者政务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镇挂村领导、组长及责任包组包片每位成员扣发平安单位奖500元,村主干的年终绩效奖每名干部扣发500元,村级包组包片责任人从薪酬待遇中扣发500元。

(一)年内被抓获本村涉诈犯罪嫌疑人数比上一年度未实现下降且达到2人。

(二)年内辖区内被端掉诈骗窝点数达2个。

(三)年内辖区内到缅北异常出入境人数达3人。

(四)年内境外被抓获涉诈犯罪嫌疑人数达2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第一责任人视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政务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政务警告、政务记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对镇挂村领导、组长及责任包组包片每位成员扣发平安单位奖800元,村主干的年终绩效奖每名干部扣发1500元,村级包组包片责任人从薪酬待遇中扣发1500元。

    

(一)年内被抓获本村涉诈犯罪嫌疑人数达到3人以上。

(二)年内辖区内端掉诈骗窝点数达3个及以上。

(三)年内辖区内到缅北异常出境人数达4人及以上。

(四)年内境外被抓获涉诈犯罪嫌疑人数达3人及以上。

第十条  对主动发现、合作打击、措施得力抓获的本地籍涉诈犯罪嫌疑人,主动打击抓获的外流辖区外本地籍涉诈犯罪嫌疑人,主动打击捣毁的诈骗窝点,不列入追责问责相关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第八、九条情形之一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评优、调整交流和提拔重用。

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打击治理工作中,已经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采取了相关有效措施的,追究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参与犯罪的,其个人参照《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整治十条措施》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一旦被上级公安部门认定为涉诈人员的,建议县级相关部门取消其个人及其家属享受的一切政策性补贴(助),含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生活补助、医保、扶贫政策、平安和谐村居“三个10%”政策等优惠政策。

因上级要求我镇去接返涉诈人员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涉诈人员及其家属承担。

第十四条  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七至第九条情形,启动实施追责的,由镇党委、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报请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第七、八、九条所涉及的考核指标将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上一年度本镇工作实际情况由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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