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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docx

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县质量领域各类组织,包括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表彰为工作程序,树立质量标杆,推进本县经济增长方式和综合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评审范围:

生产制造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组织。

第五条县长质量奖分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提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为2家,每届获得县长提名奖的企业总数为5家。

如果出现无企业申报等情况,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将作相应减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上年度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县内同行业前15位,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获得乡镇政府(管委会)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七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县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根据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7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组织开展。

第十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总分为1000分。

县长质量奖入围企业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县长质量提名奖入围企业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550分。

第四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一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评选委员会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

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专家工作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监督工作组,由县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

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长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并据此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九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拟定县长质量奖及提名奖企业候选名单,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励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励、评审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七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对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三十条 进入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长质量奖的资格。

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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