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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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弘扬社会正气、凝聚正能量,同时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健全完善公民见义勇为及时表彰奖励机制,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表彰奖励条件

除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作突出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表彰奖励组织

表彰奖励活动由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

评审组由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协社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表彰奖励程序

(一)申报。

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地乡镇(街道)综治办核实确认。

符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及时向县综治办申报。

申报时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存档一份、报县综治办一份。

(二)调查。

由县综治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会同见义勇为行为地乡镇(街道)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中申请确认的事由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并在见义勇为行为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征求意见

(三)评审。

县综治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文件和调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

(四)审定。

评审后,由县综治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五)公示。

表彰奖励名单审定后,由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通过电视台、报或协同办公平台,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六)表彰。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符合“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条件的,按程序向市综治办申报。

四、表彰奖励标准

对获得“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的,每人奖金不低于2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五、“县见义勇为嘉奖获得者”的表彰奖励   

对符合“县见义勇为嘉奖获得者”条件的,由县综治委按**文件进行审定。

其表彰奖励组织、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获得“县见义勇为嘉奖获得者”称号的,每人奖金不低于1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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