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拟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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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拟定方案
一、调整水价和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1、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X*】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X*】17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是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
202X年底前X全省县城及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必须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目前X大部分县市(包括X的鹤城、溆浦、沅陵、新晃、会同、洪江市、洪江区)已经完成。
今年省发改委要求包括X在内的16个县城和建制镇完成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将在11月底进行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6号)、X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和X省发改委《关于抓紧出台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2X*〕291号)规定:
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
国家明确我省第一阶梯水量每人每月3.6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5.5立方米。
全省四口之家每户每月第一阶梯不得突破15立方米,第二阶梯不得突破25立方米。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
1.5:
2确定。
2、调整水价是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的需要。
X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104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X*】119号)文件规定:
凡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终端水价的,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文允许供水企业一律按政策规定相应调整终端水价。
(1)水资源费标准:
按取水量0.08元/m3收取,按不超过0.125元/m3计入售水价格。
(2)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不低于0.85元/m3,非居民不低于1.2元/m3。
(3)垃圾处理费标准:
不低于0.3元/m3。
3、调整水价是扭转企业亏损、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行的需要。
《X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2号)规定:
当供水企业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和达不到规定净资产利润率,甚至出现价格倒挂时,应适时进行调整。
我县现行水价是201*年根据201*年的成本核定的,平均价格为2.42元/m³。
202X**年的供水成本达到2.75元/m³,价格与成本倒挂(每吨亏损0.33元)。
二、供水价格计算依据和过程
鉴于202X**年度的成本监审结论是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且时间与现在较近、情况类似。
因此在计算调整价格时以202X**年的成本监审结论为依据。
《X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2号)规定:
基本水价(平均水价)=(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售水量;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全省统一为1:
1.5:
4。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居民生活用水量+1.5非居民生活用水量+4特种用水量)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5×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4×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供水成本+费用+税金=15283477元
售水量为5561531立方(居民用水3987711,非居用水1538605,特种用水35215。
)
利润按净资产率核定,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本次调价净资产利润率取1%。
即:
利润=50987665*1%=509877元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和数据,计算如下:
基本水价(平均水价)=(15283477+509877)/5561531=2.84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5283477+509877)/3987711+1.5*1538605+4*35215=2.45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5×2.45=3.68
特种用水价格=4×2.45=9.8
三、供水价格调整拟定方案
用水
类别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水价(元/立方)
代收费(元/立方)
价费合计(元/立方)
水价(元/立方)
代收费(元/立方)
价费合计(元/立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垃圾处理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垃圾处理
居民生活用水
2.14
0.02
1.00
3元/户.月
3.16(另加每户每月3元)
2.57(2.45+0.12)
已按每立方0.12元计入价内
1.00
0.3
3.87
非居民生活用水
3.21
0.02
1.20
环卫所自收
4.43
3.8(3.68+0.12)
已按每立方0.12元计入价内
1.20
5.00
特种用水
7.49
0.02
1.20
环卫所自收
8.71
9.92(9.8+0.12)
已按每立方0.12元计入价内
1.20
11.12
四、居民阶梯水价拟定方案
级数
水量基数(每户每月)
价格(元/m³)
第一级
15m³内(含)
2.57
第二级
15-25m³(含)部分
3.8
第三级
25m³以上部分
5.02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的低保户继续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免收4㎥水费(含代收费),所免水费供水企业可向政府申请相应的水费补贴。
对城区消防、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供水企业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由政府包干购买或协商议定。
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不分公立、非公立,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2、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表中为常住人口4人(含)以内的家庭用水量,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增加4立方米用水量。
3、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
1.5:
2确定(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4、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按总表上户时确定的用水分类所对应的水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