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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docx

税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区税收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税收行为,维护信用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将税收领域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充分发挥税收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税收领域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区税收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配合单位:

区税务局、区法院、市公安局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支行、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大数据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银保监分局监管组)

  

(二)建立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纳税信用信息库,根据《滨州市税务局动态税收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将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涉税行为信息以及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折算量化,形成应用标准化公式,计算出纳税人信用积分,形成全区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纳税信用信息库。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三)建立纳税人动态信用评价制度。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据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纳税信用信息库数据,评出纳税人和涉税个人的动态税收信用积分,按照积分不同设置A、B、C、D四个信用等级,每年4月底前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税务机关实时传递至区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大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联合激励。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中标。

(责任单位: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4.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提供绿色办税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5.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6.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区自然资源局)

  7.税务部门通过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在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提供政策、业务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在办理食品、药品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8.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

  9.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责任单位:

人行支行)

  (六)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联合惩戒。

  1.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分局)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人代表不能担任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

人行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监管组)

  5.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购买高档住宅、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责任单位:

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6.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7.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七)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

各部门要统筹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强诚信教育。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乡镇(办)、社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三)加强督查考核。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我区一项重要工作,把税收信用建设是否落实到位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定期对税收信用建设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任务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推脱拖延的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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