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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解读.docx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开放、创业创新的精神,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倡导、鼓励、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适量点餐、取餐,饮酒、劝酒适度,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四)外出旅行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护公共环境;

(六)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

(七)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敬老爱幼,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

(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攀比之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事宜;

(九)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经营服务者设置的引导标识,依次排队;

(二)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三)经营活动避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注重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实施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爱护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车位等公共设施,不乱拉绳晾晒;

(三)按车位停放车辆,为他人预留空间,不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不设置地桩、地锁毁坏车位或者摆放物品圈占车位;

(四)装饰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避免或者减轻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五)利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婚礼喜庆活动遵守城市市容和交通管理等规定,禁止从事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益的行为;

(二)丧事祭奠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禁止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遵守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不妨碍他人生活,不遗弃宠物,养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排泄物;

(五)依法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不酗酒滋事;

(八)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九)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座、霸座,不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使用灯光,不加塞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以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主动礼让行人,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时主动让行;

(四)步行时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操作电子设备,不嬉戏打闹;

(五)不擅自设置、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不在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地桩、接坡等障碍物;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不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不得价格欺诈;

(三)不得强迫交易;

(四)不得制假,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六)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环保、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搭建志愿服务需求方与提供方对接平台,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尊重、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环卫工人、快递从业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采取播放音视频、张贴标语等方式宣传介绍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爱心公园、好人广场、荣誉墙、公益广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开展公民道德修养、法治意识、身心健康主题宣传教育。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下列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应当完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道路监控系统,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缘石坡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设施;

(三)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照明、充电桩等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设施和指引标识;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引标识;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使用正常。

第三十条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商业大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志愿服务标准化站点。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服务内循环,健全完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做好相应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三十六条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文明行为信息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之一

3月1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推进阶段。

为何聚焦文明出台良法善策?

为何坚持用法律准绳提升文明指数?

文明入法又基于怎样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记者采访有关方面,对此进行解读。

弘扬城市精神建设文明体系

打开这部共6章43条的《条例》,可见其从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鼓励与支持、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

2018年,中共中央制定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多次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最新精神,坚决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以文明促进理念为先导,弘扬城市精神、建设文明体系,扎实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

在这一背景下,该《条例》制定。

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正式公布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制定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立法,充分吸收采纳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部门,特别是社会公众的意见,广纳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与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

养成文明习惯涵养道德素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的自觉践行同样离不开法律的约束。

近年来,立法促进文明行为在全国遍地开花,成为新的地方立法潮流。

我市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在文明城市创建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台《条例》,不仅能够有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将有效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有利于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信法、奉法、守法意识深入人心。

“《条例》明确了公民在公共环境、社区生活、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为城市文明划定了一道‘硬杠’,能够推动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涵养深层次的道德素养,刚柔并济地提升城市精神文明程度,为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提供肥沃的精神文化土壤。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条例》还通过规范约束生活中的“小事”,让每个市民都能够意识到私人行为有可能成为影响他人甚至破坏社会文明、损害公共利益的大事,从而让信法、奉法、守法意识深入人心。

传递价值取向倡导文明新风

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全面提高城市文明程度,需要聚焦核心内容,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

据了解,作为有别于“管理”型的法律法规,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法规政策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取向,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敬老爱幼等美德成为社会新风尚,通过立法的引导示范作用,倡导和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使公民的文明素养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过去对文明行为的界定,往往是以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为标准。

面对种种不文明行为,我们多是引导规劝、循循善诱,缺乏强制的法律手段来惩戒,很难做到令行禁止。

”市委宣传部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的实施就是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的形式鼓励引导文明行为、约束惩戒不文明行为,以“法”的刚性推动文明习惯养成,以“法”的权威增强人们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主动性。

据了解,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空白,为提高公民道德素养、巩固提升文明创建成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和法治遵循,体现了我市实现“两高两强”、建设“强富美高”新**的内在要求,对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之二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的自觉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

3月1日起施行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从制度层面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的一次具体实践,对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从开门立法,到回应社会关切,再到于《条例》中结合**实际,以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条例》的出台既是一次汇聚民智、凝聚共识的过程,也对公众文明行为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宣传教育,其中不少内容值得回味。

开门立法反复调研

作为我市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是我市近几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

在《条例》的调研起草、审核修改过程中,我市立法部门倾注大量的智慧和汗水,既充分吸收借鉴了省内外兄弟城市经验做法,又立足**实际、体现本土特色,有效融入时代精神,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导向鲜明、操作性强的高质量地方法规。

据了解,早在2017年,我市有关部门就已着手准备有关立法工作并启动前期调研。

2018年,市文明委向市人大交流立法愿望和思路,得到支持,市文明办向市人大法工委汇报和咨询立法相关事项,提交立法建议。

之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项目被列入市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及创建重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开始赴省内外城市考察学习,为我市立法工作的提出和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一方面马不停蹄开展考察调研,一方面还要学习研究法律法规。

为此,市文明办及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立法重点,把握立法程序、权限等要求,并学习借鉴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汇总20条上位法以及我市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的17条地方性法规等参考资料,让条款拟定更准确、内容更丰富。

广征民意充分论证

立良法,离不开科学、全面的论证。

为使《条例》更好体现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立法部门在制定过程中不仅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各次全会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立法,还广泛吸收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部门,特别是社会公众的意见,最终形成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途径。

据了解,我市有关部门多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充分吸收合法合理部分,使《条例》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民意基础。

“去年8月,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市人大法工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持续开展调研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总结了全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等活动,同时根据新政策、新导向,将部分新风尚纳入倡导范围,以立法的形式促进和提升全市公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市法宣办有关人士表示,正是通过广征民意、充分论证,《条例》才更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原则清晰特色鲜明

记者了解到,《条例》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既强调引导公民严于律己,自觉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又体现法律和社会监督,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既着眼大多数,符合**地域文化和市民生活特点,又把握市民道德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倡导新风,鼓励先进,促进人们不断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既反映道德建设的理论问题和最新成果、突出思想性,又总结、概括我市多年来在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重点放在“实施”上。

在力求立法原则清晰的同时,着力融入时代精神,注重体现“**特色”。

例如,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要求细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措施,围绕上述《纲要》中提出的“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的问题,将“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取餐使用公筷公勺”等要求纳入《条例》;围绕我市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城”,将“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要求纳入《条例》;围绕我市打造世界级汉文化旅游目的地,在硬件、软件方面突出文明旅游相关内容等。

据了解,《条例》不仅弘扬了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开放、创业创新的“**精神”,也为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之三

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社会便无法正常运转,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生活也就无从谈起。

本月1日起施行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6章43条对生活中常见的文明行为规范作了尽可能详细、精准地列举,并从排队、跳广场舞、观影、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对公民如何维护公共秩序行为加以规范,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维护公共秩序的良好氛围。

几乎一年四季,晚上的7点至9点,在**都能看到这样一道“风景”。

男女老少一群人伴随着高声播放的音乐快步通行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他们有的走在公园里,有的走在马路上,有的擎着长旗杆,有的扛着大喇叭,长长的队伍通过时,周边市民和车辆只能纷纷避让,不仅产生的噪声影响周围其他市民休息和锻炼,也对公共交通造成阻滞。

还有的群体,长期在公共广场、居民楼下组成队伍,大跳广场舞,动感的音乐让附近居民苦不堪言。

《条例》明确提出,要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同时,《条例》对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也作出明确规定:

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市民王先生说,以前在乘坐交通工具时,经常遇到有乘客把手机声音开得很大,影响其他人,《条例》不仅对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进行规定,还在乘坐交通工具、观影等方面提出具体规范。

市民李女士同样表示,自己在乘坐地铁和观看电影时,均遇到过不文明行为,有时会在地铁站看到家长把孩子从队伍的后面塞到前面,让孩子不顾“先下后上”的规矩,快速钻进车厢抢座。

有时则会在观影时,遇到观众大声拨打电话,甚至脚蹬椅背。

《条例》明确提出:

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注重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将对营造良好的公共秩序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条例》除了明确提出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还规定了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座、霸座,不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阳春三月,眼下正是百花齐放的大好春色,**又到了一年一度最好的赏花季节。

记者了解到,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大队已于近日正式启动“护花行动”,提醒市民赏花不伤花,主动拒绝攀爬树木、采摘花枝、踩踏幼苗、乱扔垃圾等诸多不文明赏花行为,主动抵制不文明赏花行为,让花美与人美交相辉映,构成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据了解,《条例》在有关方面作出明确规范,要求不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不攀花折枝;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条例》明确了公民在公共环境、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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