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双防”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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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双防”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防止发生新的贫困、防止脱贫户返贫(以下简称“双防”)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双防”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脱贫成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县“双防”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监测对象包括建档立卡已脱贫但不稳定户(即脱贫不稳定户)、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边缘户(即边缘易致贫户)。

第二章  监测办法

第四条  监测规模。

监测对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乡镇(街道)2014年建档立卡总数的5%。

若确需超过5%,乡镇(街道)须申请县级统筹调剂。

第五条  监测标准。

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整户识别(家庭成员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作为“双防”风险监测对象。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且“两不愁三保障”任意一项动态出现问题,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引发家庭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或收入大幅度缩减的农户。

(二)家庭成员(含有赡养义务的非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社区)五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除外)的农户不纳入;

(三)家庭成员(含有赡养义务的非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购买商品房或小区房(乡镇主导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除外)的农户不纳入;

(四)家庭成员(含有赡养义务的非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不纳入;

(五)家庭成员(含有赡养义务的非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不纳入;

(六)举家外出(县外)一年及以上,无法识别认定的农户不纳入;

(七)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农户不纳入。

第六条  识别流程。

监测对象精准识别流程为“查”“议”“审”“比”“录”“清”等六步。

(一)“查”。

通过干部(含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日常走访排查(或农户主动申报,村社干部核查),向村委会提出初选名单。

(二)“议”。

由乡镇(街道)干部(驻村或联系村)、村社干部、驻村工作队共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报乡镇(街道)。

(三)“审”。

由乡镇(街道)按照致贫、返贫风险类别,安排相关行业科室(站、所)核实农户“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并经党委(党工委)会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四)“比”。

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行业部门,比对财政供养、购买商品房和车辆、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比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核实。

由乡镇(街道)信息管理员将核实无误的名单录入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进行市级大数据比对,并核实对比结果,形成最终名单。

(五)“录”。

由乡镇(街道)扶贫信息管理员将最终名单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六)“清”。

由乡镇(街道)根据市上反馈的疑点问题数据,完成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数据质量清洗。

第七条  监测主体。

从驻村工作队中明确专人作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监测责任人(1名队员所监测的对象不能超过10户)。

第三章  帮扶办法

第八条  产业帮扶。

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监测对象,加强经营技能培训,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其发展生产。

第九条  就业帮扶。

对有劳动力的监测对象,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劳务扶贫协作、就业扶贫“五大模式”吸纳、扶贫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措施,帮助其稳定就业。

第十条  综合保障。

强化边缘人群保险、特殊疾病救助、民政低保、特困供养、残疾救助、民政临时救助、民政建档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降低监测对象医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  教育保障。

针对多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负担较重的监测对象,按照程序申请县教育基金会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扶志扶智。

引导监测对象通过生产和就业脱贫致富,对自强不息、稳定脱贫致富的监测对象,探索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

积极开展乡风文明建设,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倡导形成赡养老人、抚养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  社会帮扶。

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广泛组织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及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对监测对象开展“点对点”帮扶救助。

第十四条  其他帮扶。

乡镇(街道)综合运用各类帮扶措施后,仍无法消除监测对象风险的,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防”工作的通知》(  )要求,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

第四章  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管理周期。

监测对象动态信息由监测责任人每周不少于1次通过“渝扶贫APP”采集到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

每月5—10日,乡镇(街道)信息管理员根据市级监测信息比对结果,动态更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措施更新。

由乡镇(街道)信息管理员负责帮扶措施录入和更新。

其中,脱贫不稳定户帮扶措施按照原渠道(基础信息维护或项目受益关联)录入,边缘易致贫户帮扶措施通过户基础信息和家庭成员基础信息更新录入。

第十七条  人口变更。

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变更,由乡镇(街道)扶贫信息管理员按照贫困人口自然变更方式,在全国扶贫信息系统中标注。

第十八条  风险变更。

监测对象风险原因变化或风险消失,由乡镇(街道)扶贫信息管理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有扶贫任务的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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