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59859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

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提升农村水利工程服务农业生产的能力和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河道为本区境内镇村级河道(含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河道建设管理,涉及补助内容为河道清淤、整坡、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四条  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政府主导、管护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应对破坏河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各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工作。

区水利局是农村河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做好各级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河道进行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需要。

第八条 各镇(街道)开展农村河道建设,应按照规划、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等程序实施。

各镇(街道)水利管理服务站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审查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申报、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初步验收、资料整理等工作。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加强农村河道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资产登记、清查、更新等制度。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基本情况,排查农村河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管理规划,明确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规范开展立项工作,牵头组织对农村河道建设的工程防洪影响以及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论证,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区水利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做好施工期间河道行洪及安全生产、工程废弃物清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在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局、水利管理服务站、受益村组以及农民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履约情况等签字确认后,出具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验收卡,向区水利局申请区级验收。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投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申请区级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镇(街道)初验的完工验收卡;

(二)施工总结、工程完工图、材料设备发票复印件、清单以及经镇(街道)审计的决算报告;

(三)申请验收报告;

(四)建后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区水利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由参与验收的部门在区级验收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出具区级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利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土方3元/立方米、河坡整理2元/平方米,完成的工程量以实际验收数为准。

区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在预算安排资金和上争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未完成工程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验收补助。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组建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农村河道管护队伍,定期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沿河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农村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河道管护范围,有堤防的:

管护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

管护范围为水域及河口两侧5-10米以内区域。

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应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联合开展划定工作,确定管护范围,报区政府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重点为河道河坡保洁、阻水物(设施)清除、河坡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和种植物清除、设施养护等维保工作。

农村河道管护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水面无“三水一萍”、生活垃圾等漂浮物,无渔网渔簖等阻水障碍物;

(二)河坡上无排污、无种植、无违建、无垃圾、无占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乱倒、乱排、乱占、乱填、乱挖、乱堆、乱建,严禁向河道内排放畜禽粪便。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河道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或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河道管护工作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和奖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年1月9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