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名医评选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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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名医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快培养一批医疗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发挥技术优势,促进医疗水平提升,更好地为全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名医”指在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一定年限,专业技术领先,医、教、研均衡发展,有一定知名度、德艺双馨的临床医生。

第三条 “区名医”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是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执业医师资质,并在本区范围内执业注册的临床一线在职医生(退休返聘的除外)。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医德高尚,责任心强,群众口碑好。

(二)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连续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含)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四)获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满3年,在区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5年,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

(五)刻苦钻研业务,学风严谨,被列为区级(含)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

(六)长期坚持在临床一线工作,年诊疗人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在全区同专业领先。

(七)努力传播新知识和传帮带下级医生,在学科建设和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上发挥重大作用。

(八)积极参加区域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区名医”评选工作自下而上推荐选拔,按初审、复审、评选、公示的程序进行,由区卫计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区人才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被评为“区名医”的,由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成立名医工作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政府撤销荣誉称号,并进行社会公告: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三)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出现其他不再适宜作为“区名医”的行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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