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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信用考核标准

  

  一、考核年度内设计单位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

  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一)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下同)分别加30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市级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

获BIM竞赛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

获优秀QC小组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80分。

  以上勘察设计奖、BIM奖和QC小组奖项,仅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勘察设计协会评选。

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协会的分会、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评选的奖项,按照上述分数的一半加分。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

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

获国家、省、市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7分、5分。

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7分、5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完成的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业绩,分别加3分、2分、1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5分、3分、2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四)工程设计单位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五)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会议上作学术交流的,分别加10分、7分、4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六)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分别加10分、7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七)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认可的专业组织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的加5分,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视情况加2至5分(如捐款,按照2万元以下、2至10万元、10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划分档次),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加2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八)获得国家级专利的,每项加2分。

获得著作权证书的,每项加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九)建立院士、全国大师工作站或工作室的,分别加40分、30分。

  (十)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和15分。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25分。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5分、20分、25分和30分。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20分、25分、30分和35分。

  (十一)在新三板板块上市的设计单位当年度加15分,在其他板块上市的当年度加40分。

  二、考核年度内设计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3.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4.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承揽工程的,或挂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

  5.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6.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7.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部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1.在资质申报、注册师及设计工程师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的人员且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3.设计单位的非注册师以注册师名义执业、注册师越级执业、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

  4.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5.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

  6.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8.在实行承诺制的审批、审查或审核等事项中,违反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的。

  9.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10.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单位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1.外地入青设计单位在承揽业务前未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2.限制注册师和勘察设计工程师合理流动,不办理已解除劳动关系注册师的变更注册手续或无故扣押有关证件的。

  3.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的人员,能够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5.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设计质量内控机制的。

  6.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7.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投诉上访的。

  8.无故不落实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和规定要求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1.报审(报检)的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的。

  2.报审(报检)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深度不足问题的。

  3.设计文件签字注册师与盖章注册师不一致,或者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不规范的。

  4.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区(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5.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或者拒绝履行保险相关责任,每发现一次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1.报送统计数据或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

  2.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市场和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并被责令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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