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大数据智能化领域项目评审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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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大数据智能化领域项目评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运用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谋、咨询和服务作用,提高对大数据智能化项目技术把关能力,有序推进全县数据管理和智慧应用建设。

根据**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县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大数据单个建设计划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要报送到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启动评审评估程序。

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送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数据智能化项目评审评估工作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建立大数据智能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建立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

同时,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牵头负责对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数据智能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含台式机、服务器等)、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含云服务等)、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向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服务中介咨询公司及有关单位中推荐专家组成。

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甑选的从事大数据智能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服务中介咨询公司等有关机构组成。

第六条经抽取的评审专家和评估中介机构负责提供大数据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等投资评估咨询服务,为我县大数据智能化领域建设项目方案、报价、规划、验收等方面进行技术把关和专业化评判。

第七条在所送资料满足评审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投资额在50万元至3000万元的大数据智能化类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相应增加2个工作日;特大项目(1亿元及以上)视具体情况另定;项目业主单位答疑和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评审评估时限。

第二章项目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的入选条件:

1.熟悉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领域知识、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发展动态;

2.从事大数据、信息化建设等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具备国内外大型或知名企业、政府、科研院所任职经历或项目经验;

3.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具有相应行业国内外技能认证证书;

4.熟悉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应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

5.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公正、实事求是地看待问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指导、交流、研究、评审等方面的工作;

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提出申请。

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

专家选取应根据项目特征,提出专家需求类别,后在专家库中按类别进行随机抽取,并通知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审。

在抽取专家未到指定地点参评前,专家信息仅由抽取人员掌握,不得透露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流程:

1.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提供申请项目评审的报告,并提供建设方案;

2.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在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3.被抽取评审专家与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单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或参照《关于印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的回避情形,需主动回避评审;

4.评审专家出具集体评审意见并签字,将评审意见反馈给相关项目业主单位修改完善;

5.项目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送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与评审专家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投资评估程序。

第三章项目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入选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信誉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大数据智能化领域相关机构;

2.具备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等行业资质;

3.从事大数据建设、软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咨询管理等领域5年以上;

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作品,或相关项目案例。

第十三条 评估中介机构评估流程:

1.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评审结束后,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在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委托抽中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进行评估,并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对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约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2.被抽取评估机构与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单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或参照《关于印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的回避情形,需主动回避评估;

3.按照《关于建立工程咨询库和工程造价咨询备选库的通知》( )要求,评估服务费用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与咨询服务机构在签订协议时按照相关规定约定;

4.评估工作完成后,项目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其公章,反馈给相关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委托方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报告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经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立项、财评、建设、采购、验收的必要要件。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专家评审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启动项目建设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改动。

第十六条建立评估绩效管理机制,对申报不实、报价金额超过评估金额30%以上的项目,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对项目编制单位进行约谈,约谈次数超过2次以上的,列入全县大数据智能化项目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我县大数据智能化项目建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评估期间,受委托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评估有关规定,不得向他人泄漏所评项目信息,在评审评估工作中必须科学、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对财政性投资大数据智能化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评估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对项目建设评审专家和评估中介机构按照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评审评估机构提醒、暂停评审评估或移出项目评审专家库或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评审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提交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财政投资评审评估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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