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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为民协商工作网络运行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践行“人民政协为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确保全区为民协商工作网络体系有章可循、有序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区为民协商工作网络建设坚持专注民生、“网”为纽带、四级互通、(线)上(线)下联动、全程协商、形式多样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区成立为民协商网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为民协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为民协商办公室)设在区政协,负责组织区级为民协商活动;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制定镇村两级为民协商工作规则、指导开展为民协商;参与市政协组织的相关协商活动。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依托政协委员之家、乡贤参事会活动室、乡情馆(厅)等阵地平台设立为民协商议事室,负责收集辖区内社情民意信息;组织本级为民协商活动;指导村居(社区)开展为民协商;参与市、区政协组织的相关协商活动。

协商议事室第一召集人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工)委1名副书记担任,第二召集人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政协委员和乡镇(街道)乡贤参事会会长2人担任,住乡镇(街道)其他政协委员、镇村两级乡贤参事会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并明确一名联系人。

第五条  各村居(社区)依托村居(社区)乡贤参事会活动室、村级会议室等阵地平台设立为民协商联系点,负责收集辖区内社情民意信息;开展本级为民协商活动;参与市、区、乡镇(街道)组织的相关协商活动。

联系点负责人为村居(社区)乡贤参事会会长和住村居的政协委员。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六条  为民协商活动由政协组织搭台,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乡贤代表、群众代表与同级党政组织及相关部门开展协商活动。

根据协商议题,视情邀请其他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七条  围绕民生领域工作,近阶段重点以每年区、乡、村三级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选定、实施状况及完成情况为协商内容。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八条  收集社情民意。

区、乡、村三级常态化收集梳理社情民意,为党政决策提供民意参考,为议题确立提供民意支撑;围绕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征集,定向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并梳理反馈至同级党政组织。

第九条  商讨实事项目。

围绕各级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初步方案,通过网络征询、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协商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并梳理反馈至同级党政组织。

第十条  协商实施状况。

确定协商议题。

每年针对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中的难点事项和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初步议题报同级党政组织审定,并报上一级为民协商工作机构备案。

区级为民协商议题在协商会召开前1个月通过为民协商网对外公告,并开设专栏,组织网络议政,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镇村两级原则上在协商会召开前1周,就协商会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召开协商会议。

会议议程按照党政组织和部门通报情况、线上线下各方代表发表意见、党政组织和部门作出回应、主持人梳理共识性意见提请会议确认、会后形成协商纪要报同级党政组织和相关部门。

形式上可“请进来”邀请到政协组织或为民协商议事室、为民协商联系点内协商,也可“走出去”到村居、社区等问题一线现场协商。

转化协商成果。

对协商一致、需要落实的事项,积极协助党政组织实施,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配合党政组织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协商过程中群众反映的全局性情况、苗头性问题、建设性意见以社情民意信息形式上报同级党政组织。

第十一条  进行跟踪监督。

跟踪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推进情况,通过专题视察、座谈协商、监督报告等方式收集意见建议反馈至同级党政组织。

第十二条  开展民主评议。

每年底通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组织评议会等方式,对当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情况开展评议。

评议结果报送同级党政组织,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对民主评议满意率低的事项视情开展再协商。

 

第六章  协商频次

 

第十三条  全区三级为民协商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原则上每年应分别组织集中协商活动不少于5次,其中政民协商活动2—3次。

第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政协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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