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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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XX市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芜人社秘〔202**〕76号),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专业化、规范化队伍,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XX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盯“十四五”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目标任务,把握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具体要求,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政策支持、市场主导,力争到2023年底实现全市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到800人(202**年完成目标任务20%,2022年完成50%,2023年完成剩余30%),全市大多数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中至少配备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一批培训规模较大,社会认同度高,师资硬件设施较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每年评定10名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并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二、政策支持

(一)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费用)。

补贴标准分为两档:

取得四、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二级、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保障脱产培训期间权益。

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

(四)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工资福利待遇。

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用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负责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培育、组织培训鉴定、落实技能提升政策等工作,市总工会在培训场地、师资方面,企联、工商联在号召企业积极参与方面,为培训鉴定提供最大支持。

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辖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组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搭建定期学习交流平台,通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劳动用工问题研讨、企业劳动管理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

(二)宣传发动。

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营造氛围。

一是结合四送一服、规范用工帮帮团、百名仲裁员服务千户企业、和谐同行企业培育等行动,广泛宣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二是优先安排获评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以及“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中的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发挥示范效应,提高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人员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三是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在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中劳资专管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考评。

(三)建立培训体系。

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落实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提供必要的时间、资金等服务保障,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积极培育一批培训规模较大,社会认同度高,师资硬件设施较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形成人员参与度高、企业配合度高、培训机构专业性强的培训体系。

(四)培训鉴定。

1. 选定培训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负责培训鉴定工作。

2. 组织报名。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根据当年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计划,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且符合《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附件1)规定报名条件的职工报名培训。

3. 开展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材选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编印的培训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5天),每期培训人数控制在50-100人,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培训到课率不低于80%。

培训纳入“XX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审核监管,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定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4. 实施鉴定。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培训鉴定机构进行对接,及时做好等级认定方面的协调指导工作,提供题库等技术支持。

培训结束后,及时开展考核评价,为考核评价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评选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

根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选树范围、标准和要求,每年选树10名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年底前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六)纳入考核评估。

把参加培训和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纳入评选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示范企业等的创建内容。

把各县市区组织参加培训等情况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绩效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等级认定等工作。

要结合实际,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所长和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按计划顺利开展。

(三)总结宣传,示范引领。

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向企业大力宣传该项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工作经验和做法,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增强活动的实效性,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报名条件

附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规定的报名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含) 以上。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① 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下同)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下同)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③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 含) 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 (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 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 (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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